【大纪元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日电)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今天表示,现行公务员惩戒法确实有些疑义,例如惩戒原因应如何具体化、主管长官惩戒权行使争议、完善惩戒救济途径等,司法院函请立法院审议的修正草案,就是针对相关内容修订,务使权利和义务规范更明确。
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上午联席审议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范光群报告修正要点指出,以往公务员受处分不得争讼,但考量若司法院组织法三读立法,确立司法院审判机关化,公务员惩戒将分由司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惩戒人须赋予充分程序保障,因此草案纳入言词辩论而为的判决制度设计,同意被付惩戒人得选任辩护人。
他说,草案也参酌一事不二罚原则,若主管长官已就公务人员考绩法或其它法规,惩处失职公务员,该员又经法院判定应受、不受惩戒或免议者,则原处分失效。
范光群表示,草案增列政务官、法官与检察官惩戒,仅适用撤职、申诫与罚款处分,排除记过、降级、减薪俸、记过等惩处,同时衡酌法官与检察官身份特殊,如有不适任情形,应立即撤职。
他说,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三号指出,现行法就各种惩戒,未分别釐定违法失职行为的性质和惩戒种类,也不符比例原则,修正草案分别就不同惩戒类别确立行使期限。
范光群举例说明,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规范公务员受惩戒,自行为终了之日起,已逾三年不得处以减薪俸、记过、罚款、申诫,已逾五年者不得处以降级,已逾七年者不得处以休职,已逾十年者不得处以撤职惩戒,而草案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也界定,撤职停止任用和休职期限,上限不得超过五年与三年,以保障公务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