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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损失经报备勘验 税捐可以列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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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十七日电)台财政部今天指出,最近连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区灾害,受灾户于灾害发生后三十日内,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可于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财政部表示,如灾区内工厂或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也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所申报的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在15万元以下,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在 250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征机关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另外,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等税目等,财政部也提醒纳税人,可以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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