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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地公司持股5% 投资中国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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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十四日电)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今天表示,台湾地区投资人对第三地公司若具支配影响力,第三地公司赴中国投资前就必须依法申请。根据投审会的认定,台湾投资人在第三地区公司持股达5%、投资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担任董监事、总经理,即属具有支配影响力。
联华电子董事长曹兴诚昨天透露,联电原规划透过日本联日半导体与中国和舰公司进一步合并,在不违反法令的情况下掌控和舰,引发台湾企业透过第三地投资中国的合法性讨论。
投审会表示,依法台湾地区人民、企业可以直接赴中国投资,或以透过投资第三地区公司的方式间接赴中国投资;无论直接或间接投资,都必须先向投审会申报或申请许可。台湾投资人在无间接投资中国目的之下,单纯投资第三地公司,原属对外投资案,但若台湾投资人对第三地公司具有“支配影响力”,而第三地公司有投资中国行为,仍视同间接投资中国,需依法申请。

至于何谓“支配影响力”,投审会表示,目前认定标准包括,台湾地区投资人对第三地区公司持股达5%以上或为这家公司最高持股者、对第三地区公司投资金额达20万美元以上、或担任公司董监事或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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