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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其他亲属家属 可检附村里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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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五月报税季即将来临,若纳税义务人有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要申报扣除免税额,台湾财政部表示,可检附村里长核发的扶养证明,用以申报减除免税额,但非唯一必要的文件。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的其他亲属或家属,也就是合于民法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可视为家属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人,可申报减除扶养亲属免税额。

申报时,若纳税义务人与合于规定的其他亲属或家属同一户籍者,可检附户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证影本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申报。

若非同一户籍者,可检附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切结书、村里长证明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等。不过,国税局表示,村里长证明仅是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的证明文件之一,非唯一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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