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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舒棠台北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原则通过“政府资讯公开法草案”,若完成立法,民众可共享、公平、合理使用政府资讯,并增进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信赖与监督。
不过,第二条、攸关规范政府资讯主动公开范围的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八款,因立委有意见,内容保留交朝野协商外,其余照条文内容通过。
通过的草案内容重点包括,明列政府资讯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包含核定为国家机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命令规定应秘密事项或限制公开,公开或提供有碍犯罪的侦查、追诉、执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的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多项情况。
政府机关应就主动公开的政府资讯在作成或取得的三个月内制作目录,记载资讯的种类、内容要旨、作成或者取得时间及保管期间、场所。
政府机关应于受理申请提供政府资讯的十五天内,应核准或驳回申请,必要时得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或提供政府资讯时,得按申请政府资讯的用途,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申请政府资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费用得予减免。
另外,配合“政府资讯公开法草案”制定,通过“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删除两条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