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铭坤台北一日电﹞民国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曹尔忠自行与中国大陆签署“福州马尾马祖关于加强民间交流与合作的协定”,引起轩然大波。最后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和曹尔忠沟通后,定位“协定”的签订系非官方、非经政府授权的行为,只是民间为推动小三通所做的沟通,争议才告落幕。
但部分在野党立委私下与中国签协定的状况,显然没有就此告终。中国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率领的中国参访团,日前与中国国台办主任陈云林举行工作会谈,拟出十点共识,几乎涵盖所有两岸间民间交流的问题,包括航运、农业、台商保障协定、大陆人民赴台旅游、两岸新闻交流以及进一步开放大陆金融市场等。
江丙坤一行人和中国官方举行会谈,陆委会主委吴钊燮认为可能触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之一和第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第五条之一明定“非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关,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定。”
第三十三条之一明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机关、团体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也对违反上述两条条文的行为,明定罚锾、有期徒刑等罚则。
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长赖清德表示,两岸谈判是政府职权,法律明定非经政府授权,不能私自与中国谈判,法律规定很清楚,私自和中国谈判达成共识,可能已经涉及违法。
他表示,除了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更严重,中国通过反分裂法,台湾百万人上街头反对,国际舆论对中国一片挞伐,国民党此刻和中国共产党谈判,是干冒台湾人民大不讳;干冒国际大不讳。
民进党团书记长陈景峻表示,依法本来就要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与中国谈判,江丙坤等人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与中国签定十点共识,在两岸不对等的情形下签定共识,以后要如何落实共识?反分裂法明定“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江丙坤签的共识是要叫台湾以中国的一部分的地区身份执行吗?
不过,立法院长王金平认为,江丙坤和中国谈十点共识没有严重到有违法的问题。江丙坤谈成十点共识是政府做不到,公权力在政府手上,谈了以后要不要接受由政府决定,政府不做,谈了共识也没有用。
从多年前的曹尔忠签协定的争议,到江丙坤率团赴中国访问与中国官方达成共识引起的风波,关键都在于没有先取得政府合法授权。如果有授权,即使是民间团体签的协议,政府一样执行,像两岸台商黄历新年包机即是显例。
两岸关系是国家大事,甚至可说是国家最重要的一件事,处理两岸问题更要依据体制、依据法律,小心行事。朝野再怎么竞争,内部再怎么不和,对外、对中国仍然必须采取一致立场,否则翻了台湾这条船,全民受害将不分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