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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声请再审 无罪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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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新竹县沈姓男子强盗民宅被捕入狱,坐牢两年多出狱后不断为自己平反而奔走,终于找到不在场证明获得再审,且获判无罪,结果高兴没多久,他的不在场证明又在更审时被推翻,再次认定他有罪。

再审无罪,后又被改判有罪,司法史上相当罕见,而本案尚可上诉,最终结果如何,受到高度关注。

沈姓男子强盗案,被控是在竹北市犯案,他后来提出的不在场证明为,犯案时间正在新竹市友人家看电视,故不可能同时在竹北犯案。

而无罪被推翻的主因则是,案发时间大约为上午十时,但从沈某犯案地到友人家,以一般时速七十公里驾车,只需六分钟,他犯后赶到友人家,仍可看到上午十时十分才结束的电视节目。故法官认定“在友人处看电视”之由,不足以成为坚实的不在场证明。

本案大约发生于八十五年6月15日上午十时,居住新竹县竹北市的一对六旬邱姓夫妇,被戴头套的一名男子持刀侵入住宅行抢,歹徒抢到一千多元嫌不够,欲继续搜括时,邱某趁机冲出门口大喊抢劫,歹徒见情况不利,摘下头套求饶,把抢来的现金丢在地上,慌乱间,连口袋内自己所有的一千元也“倒贴”丢了出来。

歹徒接着驾车逃逸,遭三个人目睹,一名黄姓机车骑士看到歹徒长相,另有一名黄姓老人抄下英文字母JR的部分车号,林姓老人则记下车号后四码数字,两人怕忘记,还用砖块写在地上;警方依车号逮获也住竹北的沈姓男子。

沈某于八十六年底被判刑三年八个月确定,服刑两年半假释出狱后,认为自己受冤屈,到处陈情,并向法院声请再审,强调当天仅开车前往新竹县新埔镇一处庙宇求签拜拜,再前往新竹市中华路,拜访相识一、二十年的友人李妇,根本不曾到过抢案现场。

上诉若无罪 可获三百万赔偿

记者孙友廉╱特稿

沈姓男子所涉强盗案,高等法院再审后一度判决无罪,但经历一番波折后,高等法院日前更审又再认定沈某有罪,他最后若能平反竟功,将可获得冤狱赔偿,如若仍然有罪确定,则分毫得不到。

原本全案若改判无罪确定,现已改名的沈某将至少可获得近三百万元的冤狱赔偿。一般来说,再审案件既获受理再审,改判无罪的概率颇高;对于本案,高等法院会准予再审,主要考量沈某的不在场证明可能成立,且这个新证据,应可动摇原确定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所以准予展开再审的救济程序。

那知九十年11月22日,再审虽判无罪,但经检方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沈某在上班时间前往李妇住处兼办公室看电视、聊天,有违常情;并且被害人、目击者都无法完全确定案发时间,仅能推定为早上十时许,又何况报案,是两名老人分别记下车号拼凑,再请他人报案,时间已有耽搁,所以再审以报案时间作为歹徒离去时间,将有违误等等,遂撤销全案又发回更审。

高等法院日前再次认定沈某有罪,最高法院是否完全接受,全案进而有罪确定,使最终的结果为“回到原点”,还有待观察,故沈某到底是受冤或非冤,从法律面来看,尚在未定之天,但已受到法界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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