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九年二月 黄志成获赔偿近一千七百万元
【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三日电)遭人构陷扯入一起强盗杀人案,被判八个死刑但终获平反无罪的嘉义县民黄志成,平白无故坐牢九年二个月(共三千三百六十八日),台湾高等法院审酌黄志成所受冤屈及精神痛苦,决定以每日新台币五千元法定最高赔偿额度计算,判定应赔偿黄志成共一千六百九十三万元,为近年来最高。
黄志成原本为一家卡拉 OK 店的老板,七十九年一月间被一起强盗杀人案的两名主嫌构陷为全案共犯,检警未经合法传唤到案,七十九年二月就认定他畏罪逃亡,以强盗杀人嫌犯发布通缉,迄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警方逮捕,即被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实,有羁押必要等理由予以羁押,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准以二十万元具保停止羁押为止,共被羁押三千三百六十八日。
黄志成在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共被判处八个死刑,但一直坚决否认犯罪,直到高院更七审合议庭以证据不足,首度判决无罪;更八审再被判决无罪,且最高法院在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驳回检察官上诉,才获无罪判决确定。
黄志成随即依冤狱赔偿法规定,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冤狱赔偿声请,高院合议庭在今天做成决定,认应以法定冤狱赔偿每日五千元的最高额度计算,赔偿黄志成共一千六百九十三万元。
高院合议庭对本件冤狱赔偿案的刑事决定书指出,黄志成在七十九年二月就被发布逃亡通缉,但七十九年十月却仍与现任妻子结婚并至户政机关办理登记,足证主张检警未合法传唤他到案说明即予羁押,符合冤狱赔偿要件。
高院合议庭考量黄志成以无罪之身,二十七岁即被违法羁押,先后被判决八次死刑,其本人与家人身心所受煎熬非外人所能想像,而其家人为了应付审判,聘任辩护律师也耗费不少金钱,审酌诸般情状及其本人与家人所受痛苦,因此决定应以最高额度计算予以冤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