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第一次对江泽民及其他参与迫害的高官提出起诉的时候,许多人认为这不过是一种姿态或宣传,也一定会象若干年前民运人士对李鹏的起诉一样不了了之。一年多以后,实际提出起诉已达十几起,正在准备尚有若干起。中国问题研究者们在举行研究会时,已经开始讨论怎样将起诉江泽民推进到一个实际操作阶段了。
美国伊州北区初级法院以江泽民有元首豁免权为由驳回了法轮功学员的起诉。但事实上这背后的问题远不是一个元首豁免权那么简单。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呈现出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由巨大的人口而构成的潜在市场消费能力,使它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一党专制体制,国家、党、党的领导人往往被视为一个概念,党的领导人滥用职权动用国家机器进行的违法法犯罪活动往往被视为国家行为。
“国家”能被平民告倒吗?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法律,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公义、良知、普世价值,直至人间的法律为什么而存在、人为什么而存在的最根本性的问题,都受到了挑战,而且是世界范围之内的挑战。因为人类文明走到了今天,任何一个角度发生的事情都可能与其它地区息息相关,更何况这一场迫害牵涉的是世界上最广大的人群。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然而在历史上,当许多大事发生的时候,能够在当时就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认识到此事件的历史意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我们仍需时时重温历史,尤其是二战后对纳粹罪犯和共产国家独裁者们的审判。
人类在曾经了世界范围内的战争和希特勒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之后,痛定思痛,成立了特别法庭审判战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希特勒上台后五年,德国经济翻了一番,实现了远超今日大陆(虚报的)8%的GDP增长的真正经济起飞,远比今日大陆辉煌。今日臭不可闻的法西斯,在当日却俘虏过德国一整代青年。接下来的二战中,死伤的人数达到9000万。
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于六十多年前的二战应该只是近在咫尺之事。当正义与邪恶之间的较量改换面目出现的时候,人类能吸取历史的教训吗?
但不论如何,我们已经有了宝贵的经验。
一、纳粹罪犯审理情况
二次大战结束后,盟国司法部门通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审判和第二次纽伦堡审判,共计审判了甲、乙级纳粹战犯220多名。这些战犯包括纳粹党核心决策集团的绝大部分成员,纳粹党中央各部门负责人,主要地方党务负责人,纳粹德国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一些州、邦和总督区负责人,党卫军、秘密警察、保安警察和保安勤务处的中央和地方负责人,最高统帅部及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坚决支援希特勒支流发动侵略战争的工商业巨头和罪行特别突出的医务界人士。至此,几乎全部甲级战犯和乙级战犯中的知名度较高的顶尖部分均已受到惩处。
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月所进行的对首要纳粹战犯的审判,处在占领德国的四大盟国开展的旨在清除纳粹分子在德国社会的影响、惩办和清除纳粹战犯的“非纳粹化”的第一阶段。1946年回四月,非纳粹化进入第二阶段,打击的重点转向地方和基层的纳粹战犯。到非纳粹化于1947年10月结束第二阶段时,三个占领区共审查了犯罪嫌疑人359.6万人,确认93万多人有罪。共审判纳粹罪行嫌疑人7万多人,对其中的36000多人判罪惩罚。其中重犯1667人,一般罪犯23000人;对从犯15万人中的纳粹骨干分于10万多人,判处3年以内的监禁,对于纳粹罪行的参与者100万人从宽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免于处罚,释放了120万名查无实证的无辜者。截止1950年9月底,三大盟国共审理完毕纳粹战犯案件958071件,其中释放35万多人,近60万人仅作罚款处理,判处终身不得担任公职及更重刑者仅18000多人。
50年代之前,德国各级司法机关在盟国军管当局的监督下,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而将相当多的知名度较高的纳粹战犯绳之以法,处以比较严厉的惩罚。前西德共有10个州,每个州的首府均设有州检察院和州检察长。五六十年代,在每个州检察院内部,都设有一个科,专门调查“纳粹时代所犯残暴罪行”。西德各州的检察部门还建立了通缉手册,内容包括被通缉战犯的姓名、出生年月,通常还包括该战犯的犯罪地点。仅对在各个集中营犯下罪恶的纳粹战犯,就审判了1941人,其中1517人被宣判有罪,内324人判处死刑,247人判处终身监禁,946人判处有期徒刑,367人无罪释放。
自1943年至1952年,是苏联审判战犯的高潮时期,总共审判纳粹战犯9626人。1945年12月至1946年1月,苏联政府分别组织了基辅。明斯克、里加、列宁格勒、斯莫棱斯克、布良斯克、大卢加、尼古拉耶夫等地区法院对在当地犯下罪行的纳粹战犯的审判。被告共85人,包括18名将军,28名军官、党卫军军官、警察及宪兵和39名军士与士兵。上述审判案共询问证人300多位。判决的结果是:66人判处死刑、19人判处12年至20年劳役。
对纳粹集中营杀人案件的审理:
*达豪、布亨瓦尔特、毛特豪森、弗洛森堡和米泰尔堡一多拉集中营案件
1947─1951年,盟军驻德当局对达豪、布亨瓦尔特、毛特豪森、弗洛森堡和米泰尔堡一多拉集中营案件进行了审判,被告共1021人,其中885人被判决有罪,136人被释放。其中,达豪集中营审判案于1945年12月13日进行宣判,军事法庭对40名被告中的36名判处死刑,并随后很快执行。
*贝尔森集中营审判案。
被告共44人,均为集中营的负责人、医生及男女看守,清一色的党卫军分子。该集中营成立不到2年时间内,有6─8万来自欧洲各国的犹太人和战俘死于瘟疫、饥饿、寒冷和酷刑拷打。经审理,30人被判有罪,其中19人被判监禁,11人被判死刑。
*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案。
1947年12月,波兰最高人民法庭在故都克拉科夫庄严地开展了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纳粹战犯的审判。此次出庭的罪犯共64人,波兰司法部门抓获的有关战犯全部到庭。
*玛伊达奈克集中营审判案
从1944年到1950年,波兰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对于玛伊达奈克集中营罪犯的审判。在总共1037名集中营党卫军官兵中,波兰审判了108名,其他国家审判了7名。
*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案(第二次)
1963年12月至1965年8月,在西德法兰克福,联邦司法部门举行了第二次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案,由于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本次审判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玛伊达奈克集中营审判案(第二次)
1999年4月26日,德国斯图加特州立法院开始审理前玛伊达内克集中营看守、79岁的阿尔方斯‥戈特弗利德。他本是生长在苏联乌克兰的德国移民的后代。1941年德军攻占其家乡后,他便参加了德国军队,后又作为党卫军的一员担任了玛伊达内克集中营的看守。他曾供认,在该营1943年11月3日实施的“感恩节行动”──大屠杀中,他一个人便杀害了500个左右的犹太人。战后,他以“背叛祖国”罪被苏联军事法庭关押13年。
按照德国法律,由于同一罪行在外国已经服刑过,在本国法庭量刑时将把已执行的刑期扣除。这一审判可以看作第二次玛伊达内克集中营审判。
*索比堡灭绝营审判案
1965年西德哈根地方法院对库尔特‥博林德、卡尔‥弗伦茨。弗兰茨‥沃尔夫等12名曾在索比堡灭绝营供职的前党卫军管理人员和看守进行了审判。他们被控“杀害或胁从杀害25万名犹太人囚犯和苏军战俘。”其中,博林德一人就参与杀害了86000多人。主要罪证
之一是在该灭绝营撤退后发现的一个掩埋了19000具尸体的万人大坑。而这样的万人坑不止一个。该法院认定所有的被告所犯罪行均属于“胁从杀害,”最重的判决为15年监禁。该营的司令官之一弗兰茨‥施坦格尔直至1967年才被捕。
*格拉芬内克处决中心审判案
格拉芬内克是纳粹政权和医务界推行“T─4行动”所建立的第2个处决中心,处于巴登一符腾堡州明兴根市郊外一座古堡中。它于1940年2月1日开始启动,同年12月被迫关闭。在此期间,至少有10654名精神病人或重残废人被纳粹当局从该州各个精神病院或疗养院集中到这里,其中至少有9839人被送进毒气室或注射毒剂杀害。该案的被告共11人,计首犯1人,主犯4人,从犯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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