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昱婷╱南县报导〕台南县陈姓县民祖传土地在日治时代曾抵押他人,六十多年后土地被政府征收,必须涂销抵押权才能领到征收费;经过六十多年时空环境的改变,凭着一个抵押权人名,七十多岁的张姓代书花了半年时间核对日治时代户籍誊本,清查抵押权人四代子孙二十八人,终于获得胜诉,只待完成公告,地主便可领取一百多万元土地征收费。
这件横跨六十多年,历经了两个政权的官司,唯一的线索却仅仅是一个人名。
陈姓民众继承的土地位于台南县关庙乡,前年土地被政府征收,从地政事务所的资料显示,发现日治时代建置的地籍资料中,这笔土地曾在昭和十五年,也就是民国二十九年时,抵押给“李寿山”。
依现行民法规定,请求权若十五年不行使便消灭,而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若五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抵押权也告消灭。
这件案子中,时效早已超过六十年,抵押权理应可以涂销,但重点在于六十多年的时光中,历经两个政权,如今陈姓民众只有一个日治时代的人名,要进行司法诉讼涂销抵押权,即是困难所在。
陈姓民众转向一位退休的代书好友求救。
这名张姓代书今年七十多岁,通晓日语,凭借着“李寿山”这个人名,遍寻当地户政事务所,好不容易才查出李寿山在日治时代的地址及户籍誊本,但李寿山早在民国三十五年去世。
张姓代书继续清查其派下子孙,并以李寿山为第一代,建立以下四代的家谱,目前拥有共定继承权的派下子孙有二十八人。
陈姓民众并以此为根据,向法院提出涂销抵押权的诉讼。
由于这二十八人均未出庭,因此法院判原告胜诉。
但由于这二十八人中,有人迁居美国,因此必须在当地华文报纸刊登公告,并自公告刊出半年后,判决才生效,生效后,陈姓民众便可领回土地征收费。
找不到抵押权人 类似案多
〔记者王昱婷╱南县报导〕陈姓民众涂销日治时代抵押权的案例中,当初抵押权人李寿山派下子孙二十八人散居各地,甚至还有人迁居美国,虽然官司胜诉,但台湾不少法院平均一年有十多件类似案件,无法找到派下子孙者,所在多有。
屏东地院一位法官即曾接获涂销抵押权的案子,但抵押权人却是“屏东株式会社”,地址写着屏东市三十七号,法官看了当场傻眼,但因对象是法人,因此依法可以命令被告指定法定代理人,案子才顺利结案。
但也有涂销抵押权案件中,抵押权人是自然人,但只有一个名字,地址通常是几丁目、几番地,根本无从找起。
曾有法官试图依民法总编第五十二条,要求原告指定“法定代理人”,并测试上级审对于类似案子的接受度,不过原告不敢指定,最后也只能维持现状,无法涂销抵押权。
法界人士指出,至少在南部各法院中,每年平均会审理十多件相同案件。
由于从日治到现代,在二次大战战火及政权转移的过程,当时的时空环境相当混乱,时至今日,许多抵押权人派下子孙根本不知缘由。
加上诉讼必须有原告及被告两方,这位抵押权人的派下子孙被列为被告,并被法院传唤,往往一到法院看到法官,当场发飙“恁爸一世人呒未来过法院,今仔竟然做被告。”法官也只好很尴尬地向这些阿伯被告解释缘由。
而这样耗费社会资源,只是为了“行礼如仪”地完成法律程序。
由于类似案件依旧很多,其中更有土地位于精华区,碍于抵押权未能涂销,无法使用,法界人士认为,基于经济发展以及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公平原则,政府应增列特别法,全面解决这种情况。
时空剧变 法有疏漏
记者王昱婷╱特稿
一件简单的抵押权涂销案件,依现行民法规定,只要超过二十年,即可申请涂销,然而台湾历经日本殖民统治,国府接收,中间还有二次大战的战火,过渡期间民间社会的凌乱可想而知。
也因此,在相关的地址均改变的情况下,五、六十年前的事,要找到相关的人事,竟是如此困难。
而从这样的抵押权涂销案件中,都是依现行法律判决,少有人去探究日本时代的法律精神是什么?
而在继承权上,原抵押权人的所有子女都有继承权,但若有妾所生的子女,是否列为共同继承人?
而在时空环境经过六十多年,超过目前民法所规定的二十年上限,光是要查出抵押权人的派下子孙,法院再一一送达通知书及判决文,更要耗费人力物力。
台湾的司法制度可上溯至日治时代,即使是被日本人视为盗匪,而被台湾人视为抗日英雄的林少猫,当年被日治时代法院判处死刑的文书,目前仍被所属法院收藏。然而法律的转型期,似乎并没有人在意正义精神的移转与再思索。
台湾史上五十年的“日本时代”是事实,在法律的承接上,台湾“日本时代”的司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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