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十)
【大纪元9月23日讯】公民常识(第二册) 公民权利的内容
一、人格尊严
46.人格尊严
个人价值通过集体的价值存在,但是这并没有赋予集体可以为了集体利益损害个人价值的权利。
贫穷不能作为践踏人权的理由。
最起码的人权是各人都有生活在他所在的环境之中的权利,像所有其他人一样生活的权利,发展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同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结婚的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人权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
自然,由于人们的能力和爱好不同,由于人们的需要和期望不同,他们的发展就会有差别。然而,如果说,他们不同意政府的政策或是因为他们属于不同的宗教团体,没有“适当的”肤色或性别的时候,而不享有公民权利,那么,他们的最起码的人权就受到了侵犯。国家不能限制人们的发展,不应当仅仅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肤色,因为他们不宣誓忠于官方,因为他们是女性或属于政治上的敌对派,就把他们送进监狱。
人权并不意味着贫穷者必须同富人一样进快车道和大学。但是,必须具有相同的发展其天赋的机会。国家不应因为人们不具备其想要的某些特点而强迫人做什么事情。性别、文化和情绪上的差别以及家庭背景,都属于一个人的身份。如果你因为人们的背景而损害他们的利益,他们将会感到自己受到极大的蔑视。每一个人都有权为其身份和渊源而感到自豪。那些都是一个人的组成部分。如果你因其身份而伤害他,那么,你并不是伤害他的身体,而是伤害或摧毁他的心灵。
应当承认,我们买不尽各种样式的轿车。我们的人权因此而受到了侵犯吗?一点也没有:人权并没有赋予我们对超过我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的请求权,也没有赋予我们对一座豪华住宅或一辆豪华轿车的请求权。
当雇主让我做我不喜欢做的工作时,他是不是否侵犯了我的人权?不是,因为我同雇主订立了合同,自愿地承诺要完成在合同里已经预见到的任务。如果雇主遵守合同,他可以指挥我;但是,如果他违反了合同,我就可以起诉他,可以辞职。
当然,为了生存下去,我可能要仰仗雇主,他可以要求我做他想要做的事。如果我的雇主滥用他的权力,利用我的软弱地位并损害我的自尊,那么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侵犯了基本人权。
启蒙是现代民主的基础,每一个“启蒙了”的人能够独立地运用理性来掌握自己的命运。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权者”。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个人接受一种不同的。或者认为是正确的意识形态。这一人生观成为18世纪和19世纪民主运动的基础。
当然,一个有思想的人会犯错误,这种错误是不能用国家暴力来纠正的。在畅通无阻的言论竞争中,最优秀者会占上风。
个人价值通过集体的价值存在,但是这并没有赋予集体可以为了集体利益损害个人价值的权利。贫穷不能作为践踏人权的理由。
人是自由的,而且每一个都是唯一的生命。要求受到与其唯一性相等的尊重,当一个人的人权受到践踏的时候,他所受到的伤害是深刻的,不尊重人的个体,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当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时候,个人尊严已经被损害到了无法恢复的地步。
(《人权是什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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