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iloveguava.com

台金融机构实施库藏股 资格趋严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

鉴于金融业实施库藏股极大比例形同减资,将危及资本适足性,台湾行政院金管会昨天决定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实施库藏股,日后恐怕只有极少数金融机构有资格申请实施库藏股。

自今天起,金融机构办理库藏股除了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及“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办理外,银行局另加重要求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扣除本次申报买回公司股份金额后之集团资本适足率需达150%以上(法定低限仅100% ),不但如此,且金控公司拟买回自家股份时,其子银行或子票券公司最近半年或1年之资本适足率需达12%以上(法定低限仅8% );子证券公司需达200%以上(法定低限仅150% );子保险公司需达300%(法定低限仅200% )以上。

以美国规范为例,资本适足率达12%以上之银行,已属“Well Capitalized”(具备良好之资本条件 ),包括德意志银行、花旗、摩根大通等一流银行都属于这等水准,可见银行局新规范门槛之高。

此外,在消极条件方面,想实施库藏股的金控公司,其子公司必须未受主管机关增资处分,而尚未筹募资金完成者。

针对未加入金控之银行,规定扣除本次申报买回公司股份金额后之资本适足率需达12%以上;且逾期2年以上之放款已全数提列备抵呆账;全部资产可能遭受损失之备抵呆账必须提足;最近1次自行申报之广义逾期放款比率低于2.5%。

针对票券金融公司:扣除本次申报买回公司股份金额后之资本适足率需达12%以上;最近1次自行申报之保证垫款比率低于2.5%,且保证责任准备及备抵呆账必须提足。

针对未加入金控之保险公司:扣除本次申报买回公司股份金额后之资本适足率需达300%以上;且资金运用之比率符合保险法第146条到146-6条等相关法令规定。

针对未加入金控之证券商:扣除本次买回公司股份金额后之资本适足率需达200%以上。

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过去金融机构实施库藏股的经验,发现很多都是超过2年仍未发配员工或作其他处分,因而依法自动减资,金融机构透过减资行为虽可“增胖”每股盈余,但却可能危及资本适足性,因此针对金融机构实施库藏股加以严格规范。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