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再是香港
【大纪元8月18日讯】香港,曾经是台湾人眼中的“购物天堂”。为了振兴经济、带动繁荣,日前更洒下不少银子在台湾媒体大登广告,宣传正热烈举办中的购物节活动,希冀有些褪色的天堂能够再现昔日光芒。
香港,也曾经被视为“自由天地”。虽然没有民主,但自由度足够开阔,办媒体的人也不用担心因言贾祸。可是,就在购物节的宣传如火如荼展开之际,上个月二十四日,香港廉政公署的数十名干员却袭向八家报馆,进行搜索。
廉政公署搜查报社的行动当然没有大量的广告宣传,但是就我这样一个媒体工作者而言,此举所产生的效应却绝对比铺天盖地的购物节广告,还要来得“震撼”。因为新闻人皆知,这是高度敏感的举措,也是新闻自由的警讯。果不其然,不仅香港媒体群起反弹,学界人士亦多所质疑。
为何廉署敢于如此“放肆”,一举侵入八家报馆之敏感“禁地”?据称,乃是手握法庭颁令,于法有据。且搜索的目的是因为这些报社报导了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过程,此乃法所不允,并已构成藐视法庭罪。表面看来,廉署的说法一切立足于法律之上,但正如媒体界与法学界的批评,廉署的作法根本是“践踏法治”。
毫无疑问,廉署有“权”申请搜索令,法庭也有“权”颁布搜索令,但是,该不该申请、该不该颁令,却必须考虑其必要性、正当性。以调查一家上市公司的贪污案,竟不顾比例原则的搜索报社,此非香港报业公会所称的“粗暴”,又是什么?
西方阐述新闻自由的“第四权理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特别强调媒体作为宪政民主的重要环节,乃是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因而拥有不随便受到搜索、不随意被扣押证物、不轻易泄露新闻来源等等的特殊地位或权利。
曾经深受此一理论熏陶的香港司法体系,对此原应有其高度敏感性才对,未料竟“屈从”廉署,宁不怪哉?所幸八家报馆中的《星岛日报》提出诉讼之后,高院业已于本月十日作出裁定,下令廉署即时将搜索时所扣押的资料发还《星岛日报》。
审理本案的香港高院法官指出,香港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传媒也要保护消息来源,才能够有效监察社会。旨哉斯言,但香港基本法是否真能保障新闻自由?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是否真能享有民主制度下的新闻自由?看在同为新闻工作者的笔者而言,却不禁疑云重重。
如果香港真是自由,我们诚不知为何近几个月来,接连有所谓的电台名嘴,因为受不了“压力”宣布封嘴或辞职;我们更无法理解,香港特区政府为何曾一再执意要订定国安条例来限制新闻自由。或许,对比两制中的另一制,报纸的负责人可以随便抓起来审讯,网站可以随便点名封杀,一切言论必须以共产党的理论为依归等等,香港的新闻自由的确还宽松许多。
但,我们忧心的是,如果没有媒体工作者的团结对抗;如果没有学者们的联署捍卫;更重要的,如果失去市民大众的行动支持,香港的新闻自由还能够苟延迄今吗?
“封咪”(咪高峰microphone),这个港人在名嘴辞职事件中所用的词汇,对不熟悉港语的台湾人民而言,或许觉得新鲜,但是看在笔者眼里,却总显得刺眼,甚而有种不怎么舒服的感觉:香港不再是那么香港了。──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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