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控侨报和星岛 上诉庭辩结束
【大纪元7月17日讯】(大纪元纽约综合报导)7月16日上午﹐纽约法轮功学员控告《侨报》和《星岛日报》侵犯人权及诽谤罪一案在曼哈顿弗利广场40号﹑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进行口头辩论。
听取庭辩的有三位法官﹕普勒法官(Hr. Rosemary S. Pooler)﹑ 萨克法官(Hr. Robert D. Sack)和纳基法官( Hr. Reena Raggi)。 控方代表律师是山姆.以兹瑞尔(Sam Israel)和韩淑慧( Lana Han)﹔代表被控方侨报的辩护律师是弗洛依.阿布拉汉(Floyd Abrams)等﹔代表被控方星岛日报的辩护律师是大卫.舒尔茨(David Schults)等。
清晨不到8点钟﹐上诉法院第1505号法庭就陆续有法轮功学员到场﹐离预定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的时候﹐法庭内已经座无虚席﹐法庭还特意在庭外临时增加了几十个座位。
10点40分左右﹐双方律师口头辩论正式开始。代表法轮功学员的以兹瑞尔先生开门见山地指出两家中文报纸几年以来所刊登的诽谤性诬蔑性的文章对纽约地区法轮功学员所造成的伤害﹔导致纽约华人读者对本地区的法轮功学员产生误解或仇恨﹐导致法轮功学员在华人社区被排挤﹐被歧视﹐甚至被攻击﹔导致纽约地方政府﹐包括警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不得不出面干预法轮功学员参与的活动﹐例如游行和集会等。
三位法官不时打断以兹瑞尔先生的陈辞﹐要求他说明为什么1985(3)法规在此案中可以适用﹐该法规强调政府介入﹐那么本案是否指的是中国政府﹔此案所涉及到的游行受阻与爱尔兰人的圣.派翠克游行案有何不同。
韩律师主要针对诽谤问题进行陈辞。她陈述了两家报纸几年间如何密切配合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有系统有目的地大量刊登诽谤性攻击性文章﹐甚至法轮功学员的照片﹐对纽约地区的法轮功学员造成了直接伤害的事实。法官反问她道﹕“如果有人发表文章说联邦法院如何坏﹐并同时刊登我们在座的三位法官的照片﹐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控告其诽谤呢。”
韩律师回答﹕“这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事件﹐关键在于文章使读者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我们所控告的被告几年以来有系统的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诽谤和攻击﹐而非一篇孤立的议论性的批评﹐其目的性十分明显﹐读者一看就会与自己周围的法轮功学员联系起来﹐就会把这些法轮功学员包括进去。”
代表《侨报》的律师弗洛依.阿布拉汉在陈辞中强调了两个论点﹕本案没有美国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因此1985(3)法规不适用于本案﹔所发表的文章﹐纯属批评意见﹐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范畴。他辩驳说控方提到的法轮功学员的照片在起诉状和初级上诉材料中并未提出﹐因此他甚至还来不及对此进行研究。
阿布拉汉先生还说﹐虽然这些文章使原告受到伤害﹐令人同情﹐但是保护言论自由却是美国有关法律的精神所在。
代表《星岛日报》的律师大卫.舒尔茨先生在辩词中说﹕《星岛日报》只不过登了一篇文章﹐并非专指纽约法轮功。而且之后还给原告刊登了一版由法轮功提供的文章。星岛是独立的公司﹐不存在与人合谋的问题。
在舒尔茨先生手指着被控文章中所提到的大卫教﹑日本真理教﹑太阳圣殿教予以辩解时﹐法官问到﹕“你的客户把法轮功和他们相提并论﹐难道他们不该提出反对吗﹖”
最后﹐法官让以兹瑞尔先生提供三条诽谤性言论的证据﹐以兹瑞尔先生一连说出了四﹑五条。
法庭辩论于11点30左右结束。
法庭辩论结束后﹐辩﹑控方律师分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侨报辩护律师阿布拉汉先生表示﹐在这件案子中﹐看来法律上的对错和道义上的对错是不能统一的。如果控方赢了﹐会给将来留下一个先例﹐被他人利用。
控方律师韩淑慧指出﹐“《侨报》和《星岛日报》刊登的诬蔑法轮功的文章事实上对法轮功学员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我们代理的法轮功学员大都是居住在华人聚集区的纽约当地居民。上述中文报纸刊登了带有“杀人犯”,“神经病”,“自焚者”等字眼的文章后﹐他们受到社区和邻里的歧视﹐甚至成为仇恨的对象。这两家报纸的行为除了诽谤外﹐实际上还在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这已超出了美国宪法给予媒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一些法轮功学员也在庭外和辨方律师交换了意见﹐双方都坦诚地表达了各自在这个案件上的看法。
据悉﹐法庭将在六周之内对控方保留起诉权以及修改起诉状的请求作出裁决。(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