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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修正企业并购法 大幅放宽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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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方旭台北十六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放宽相关规定,并将企业并购行为明确法制化;其中,修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如全数用于收购他公司时,得排除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有关员工及原有股东优先承购权之适用。

此外,根据新修条文,公司与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资本总额之子公司合并时,得以董事会特别决议行之,以简化合并程序。

在上午的三读条文中,并参照公司法立法体例,放宽股东会相关决议方式,规定公司经股东会代表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过半数股东表决权同意,即得决议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让与方式进行收购。

不过,在股票上市公司方面,更放宽即使出席股东股份总数未达规定者,亦可由已发行股份总数半数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通过的三读修正条文也包括:公司分割后,受让营业之既存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可部分由被分割公司、部分由被分割公司之股东取得。

至于母子公司选择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根 据新修法条,其合于规定之各本国子公司,应全部纳入 合并申报,且不得任意变更申报方式。

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修修法规定公司合并、分割后,消灭、被分割公司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于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劳工退休金后,得支付遣散费。

公司分割案件中,新修法也规定,应委由独立专家表示意见内容,为分割后受让营业或财产之既存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价格及所受让营业或财产价值之合理性。同时,在公司并购以致董事会无法行使职权时,新修法也规定,公司之临时管理人应于就任十五天内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其解任时,应并同改选董事、监察人后十五天登记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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