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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选罢法国亲主张设枪击事件特别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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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二十六日电)立法院今天处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国亲立法院党团提出一份共同提案,内容规定三月十九日总统选举所发生的枪击事件,应该由立法院成立特别委员会,并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向立法院提出报告。

提案中也针对高等法院驳回连宋所提的“选举无效”等诉讼做出修正,规定在正副总统当选人公告日前诉讼也有效;另外,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的做法,都将列入候选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当选无效之诉的范围。

朝野党团上午协商攸关验票的总统选罢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及党团昨天共提出四项版本待审,不过,国亲两党团上午又提出一份共同提案,代表国亲党团的意见,内容相当受到关注。

国亲版本的规定仍包括“司法行政验票”的精神,重要内容包括:选举结果得票数最多及次多的两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未满有效票百分之一者,得于公告当选人名单前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声请查封各投开票所的选举人名册、有效票、无效票、用余票及投开票报告表、选务工作人员名册及选举器具等。

高等法院应于受理前项查封声请后七日内重新集中公开检验前项所列的查封项目,以查明领票、投票、开票及统计票数是否有疏露、变造、误记、误报及其他相关情事,并于十日内完成重新检验并以检验的结果,定出当选人。

另外,提案中也规定,未完成重新检验前,不得公告当选人名单;已公告者,若与高等法院检验的结果不一致,中伐举委员会应该撤销,并重行公告。

国亲版本也提出最受关注的第六十三条之二的修正,“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所发生之枪击事件,应由立法院立即决议成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邀请各相关机关代表及国内外专业公正人士参与,于事故后一个内向立法院提出报告。

特别委员会必要时得向有关机关、机构调用人员及调阅相关资料,各该机关、机构不得拒绝。”

另外,提案中也针对高等法院以中选会尚未公告这次大选的当选人,裁定驳回连宋所提的“选举无效”、“当选无效”诉讼案,提出修正总统选罢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亲所提的修正一百零二条内容规定,“选举罢免机关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提案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以各该选举罢免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免无效之诉,但于公告之日前起诉,亦有效力”。

提案中也修正第一百零四条,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选举罢免机关、检察官或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日起三十天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但在公告前起诉,也有效力。国亲所提的修法内容都适用于第十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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