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山东后补知府之孙状告中共一中学支部委员会
【大纪元12月3日讯】注:中共给我定为:家庭出身“反动官僚地主资本家”,是“关管杀”子女。我父亲是辽宁省参议员,国民党员,52年被捕入狱,59年死于天津茶淀劳改场。
我祖父是大清山东后补知府,中华民国国会众议院议长,1919年南北议和北方代表,执笔起草《国会组织法》、段祺瑞《中华民国宪法》。因为反对袁世凯二十一条和质问善后大借款,被捕入狱险遭杀害,史称“八议员案”。晚年是天津市政协特邀政协委员。著作和译著有:《世界各国宪法之比较》、《盛宣怀与日本》、《日清战争记实》和《补桐可谈录》、《辽佐诗钞》诗集多卷。
起 诉 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启旻(上日下文) 男 67 汉族 北京市人 退休高中物理教师
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187号 (已拆迁)
通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西渡新南家园6_16_301 邮编 201401
电话:(021)57157963
被告: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支部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小口袋胡同19号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038485 66038466 66036682
诉讼要求:被告必须承担严重侵犯人权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赔礼道歉解决具体困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中学生已成白头翁,拆迁无住房无北京户口,居住生活艰难,老年多病晚景凄凉。
事实和理由:1958年我高中毕业,学校以“家庭出身”为由,给我鉴定‘差’等,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毕业,不准升学,不准工作,被剥夺了政治生命,使我失学失业走投无路,陷入悲惨境地。众所周知:升学就业首要是政审,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毕业鉴定‘差’等,就等于判处政治死刑,失去了政治生命就是失去了一切人的权利,严重侵犯了我的基本人权:学习权、工作权、名誉权、政治生命权、生存发展权,遭受残酷政治迫害。1960年以写“反动日记”为由,“强制劳动”,这是不经审判的劳教。1966年文革以“无业”为由,送到新疆红山煤矿所谓的“组织劳动”,这是不经审判的劳改。1980年学校给我一纸《复查结论》,证明我在学校是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班主席,承认学校的错误处理使我不能升学,不能工作,造成很大困难,现在予以纠正。所谓的纠正就是这张纸,这就像是打伤了人只给你一张纸,把你打伤了打残了打错了,却不负责任。我大声疾呼:伤害了人不负责任天理不容!我多次向法院起诉不受理,寄出一千六百多封申诉信无回音,四十多年的艰辛申诉,我不知道哪里有讲道理的地方。
中学生已成白头翁,我半生受残酷政治迫害歧视压迫,老年退休回到北京至今不能恢复北京户口,住房拆迁居住生活艰难,老年多病晚景凄凉。中国的中学生有如此残酷政治迫害的悲惨命运,每个中国人对此能不感到痛心疾首!被告必须承担残酷政治迫害严重侵犯人权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赔礼道歉解决具体困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附件:(1)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支部委员会《关于刘启旻(上日下文)毕业操行评为‘差’等问题的复查结论》复印件(2)1993年10月14日《申诉书》
起诉人 刘启旻(上日下文)2003 年 3 月 3 日
附: 关于刘启旻(上日下文)毕业操行评为‘差’等问题的复查结论
刘启旻(上日下文)是我校五八届高中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过班主席,班宣传委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国立北京图书馆通讯员。高一、高二操行优等, 评为三好学生, 毕业时各科成绩优良,思想要求进步,工作积极,曾几次提出申请加入共青团,遵守学校纪律,但操行却评为‘差’等,不发毕业证书,由于操行‘差’等不能升学,当时学校又未能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协助解决其工作,,给刘启旻(上日下文)升学、就业造成很大困难。根据本人申诉,从新进行复查,认为操行‘差’是错误的,现在予以纠正。根据当时在校表现, 毕业操行鉴定应为优等。参加工作时间应从一九五八年七月参加科学院工作时计算工龄。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支部委员会
一九八零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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