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电信法
【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二十九日电)台湾立法院科技及资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电信法第二条及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电信事业用户查询本人的通信纪录,在电信事业的设备系统技术可行和支付必要费用后,电信事业应予提供。
科资委员会初审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正元(台北市)等六十九人拟具“电信法第二条及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条文重点包括:
电信事业用户查询本人的通信纪录,于电信事业的设备系统技术可行,并支付必要费用后,电信事业应提供之。电信事业用户查询通信记录作业办法,由电信总局订定之。
通信记录指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电信系统所产生的发信方、受信方的电话号码、通信日期、通信起讫时间等纪录,并以电信系统设备性能可予提供者为原则,电信号码是指电话号码或用户识别码。
蔡正元表示,现行电信事业以电信法的保密规定为理由,不提供来电通信记录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接到诈财电话、妇女接到骚扰电话等,要查询通信记录还要透过法律程序才能申请,个人隐私遭侵犯,还须透过检警机关的程序追查,极不合理。
他说,过去交通部以保密为由,不准提供来电通话纪录,其实保护的是电信事业,让电信事业不用额外为消费者服务,这个修正案通过后,将可保护妇女、消费者的权益,也可防堵诈欺、诈财电话,是嘉惠民生的重大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