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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丽珠╱台北报导〕为了阻绝国内厂商税留台湾,财政部昨日核释,企业适用投资抵减的设备或技术在3年内处分者,必须补缴已抵减的税款并加征利息,不得以其他尚未抵减的投资抵减金额规避应补缴的税款。
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法律授权所订定的相关投资抵减办法,早已规范公司申请投资抵减的设备或技术,在交货的次日起3年内,若有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拍卖、报废等情事者,应依规定补缴已抵减的税款,并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现行法令主要在于规范适用投资抵减设备如在3年内处分,即无法再提供营业之用,不符合原奖励产业升级的目的,遂明订其不得继续适用投资抵减,如已抵减者,需一并加计利息追缴,以杜绝厂商取巧。
据了解,由于国内不少厂商将3年内的符合投资抵减的设备转售至大陆,再以其他符合投资抵减的设备之税额抵缴需补缴的税额,规避法令规定。
为此,赋税署已经核释,倘若公司将已抵减所得税的设备或技术在交货次日起3年内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拍卖等等,应补缴已抵减的税额并加计利息征收,不得以其他尚未抵减的投资抵减金额,抵减应补缴的税款。(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