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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就业 立院通过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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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 据自由时报月日报导,涉及七百亿元经费且备受关注的就业二法,经朝野协商确定切割处理,“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暂行条例”昨晚经立法院会三读通过,经费以二百亿元为限,循追加预算办理,排除“预算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常门与资本门支出之限制,并将“协助中小企业进用人力”也纳入经费运用范围。

至于总额五百亿元的“扩大公共建设振兴经济条例草案”昨天院会并未审议,确定将延至下会期并同该草案的追加预算案,列为第一优先审议法案。

立法院第二会期自立法院长王金平今天凌晨敲槌宣布散会后休会,第三会期将在二月二十五日开议。总计本会期共通过一百一十六件议案,其中法律案共一百零一件,包括劳保条例修正案等多项重大财经民生法案。

立法院今日凌晨休会后,前往向立法院长王金平致谢的行政院长游锡堃表示,行政院会尽速编制有关就业方案的二百亿元预算。

“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暂行条例”三读后,经建会评估,政府将可提供失业者七至八万个工作机会。

行政院提出的法案,主要是为提供失业者各项“公共服务”之就业机会,但立院也将“中小企业所须进用之人力”纳入运用范围。

依该条例,政府将提供的“公共服务”工作,包括造林护林、整治观光景点、环境美化与资源回收、社区防灾、协助防疫等,政府各部会都有汇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作计划。

这些工作执行期间,最长为六个月,有必要继续执行者,可以展延,至于进用之人员,其进用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有意申请工作者,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资格:一、三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者;二、已办理求职登记,且未就业者;三、办理求职登记日前三年内,累计工作达六个月者,但若工作项目计划有特殊需求者,得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进用,不受这三项资格的限制。

受进用者,在进用期间,不得领取就业保险法规定的各项给付、津贴或其他促进就业之津贴;但用人机关或团体,应为其所进用之人员,于进用期间,依劳保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办理参加劳保及全民健保,若有未符合参加劳保规定者,则必须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险或意外险。

依条例规定,符合资格者,可向公立就业服务机关登记,用人机关或团体的遴选程序,应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进用人员应考虑各县市的失业人口比例,并优先进用失业家庭的成员,但每户以进用一人为限。

为能真正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条文明定,依该条例进用人员之人事费用及相关税捐,不得低于各该工作计划总经费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余经费应用于材料、机具租金、交通运输、训练、管理等必要费用,且各机关的行政人员,不得在这些费用里支领任何的费用。

此外,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为期一年的专案执行结束后三个月,如有二分之一以上获进用之人员并未就业,应有部长级人员辞职,以示负责。同时要求政府执行方案,必须严守行政分际,禁止重复给付,以求实现扩大就业人数的目标,获进用人员任满一年后,政府应辅导其到民间企业就业,执行机构也以公务机关为限,禁止委托民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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