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3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金管会近期公布《保险法》修法草案,参考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将保单强制执行引进介入权制度。不过,学者强调,这与目前实务运作不同,应该审慎修法,并考量限制介入权人范围、保留保险公司同意权等。
保单有解约金债权,金额可能多达10万元、20万元或更高,如果民众之前有买保险、成为要保人,但不慎因债务问题而遭法院扣押或强制执行(俗称保单抵债),可能导致住院民众无法维生,所以拟修法,豁免健康险、伤害险,不得作为强制执行的项目。
此次修法也引进介入权制度。若保单遭强制执行,介入权人可以支付与保单解约金相等金额以清偿债务,并通知保险公司行使介入权,成为新的要保人。法规也明定,接手保单的对象包括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是要保人、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等。
对此,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陈俊元接受《大纪元时报》采访表示,要保人当初买保单时,保险公司都要考量其经济能力、适合度等,经过核保流程才会确立保险契约关系。为何要保人欠钱就能变更当事人?且保险公司既然无法预见也不能“Say NO”,恐怕法理上会出现问题。
陈俊元说,只要是受益人就可以介入,没有范围限制,等于跟被保险人无关的人也可以变成保险契约的当事人,范围太广,也与实务运作不同,修法时可能要更加审慎。保单强制执行的介入权制度,国外实际件数也不多,成效有待商榷。政府应考虑替代措施或选择对现行法规与实务运作冲击最小的方案才能控制风险,例如限制介入权人的范围、保留保险公司的同意权。
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林建智认为,如果立法只为了处理少数个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他提出新的“保单重置”概念供政府参考,若能建立相关实务指引,可能比法定介入权更有弹性。保单重置是指保险契约遭到扣押时,保险公司可提供与原保险内容相同的新契约,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缴交等价金额就会成为重置保单的要保人,延续被保险人的原有保障,两者是独立的保险契约,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的原保单,可能是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困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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