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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庆恩含冤病故22年 高检署撤上诉确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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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3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高雄报导)原为银行经理的诸庆恩,曾负责富商翁茂钟担任总经理的怡华公司账务,却被检举伪造定存单,监察院在调查翁茂钟与司法人员不当往来案时,发现翁与多名法官有不当接触,因此将诸庆恩案移由高检署侦办。经最高检察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后,高等法院于今年1月23日裁定再审,高检署于本月26日撤回上诉,诸庆恩无罪确定。

最高检表示,感谢最高法院与台湾高等法院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精神,以同理心展现司法独立及对正义的坚持,“掷地有声的裁判”令公义高举,保障人民的诉讼权、人格权与人性尊严,让诸庆恩案于22年后得以沉冤昭雪,令人钦佩。

高检署认为上诉无理由,理由有四,一、被告主观上并无明知而登载不实之直接故意,显与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及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构成要件不符。

高检署指出,二、银行实务上,开立交易单仅属交易之凭据,而收付款乃是由应收款项账务人员处理,于填制交易单时,并不以有收款为必要,因此单以会计传票记载认定构成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与交易实务不符。

高检署表示,三、百利达银行以自有资本,自发自买供执行担保之非市场流通定期存单,依当时法规并无规定需要有实际的存款收入才可以发行,而本案判决后,足认百利达银行既需对其发行之定存单负责,怡华公司亦未因百利达银行所提供担保之定存单而受有无法获偿之损害,原署检察官上诉认为被告行为造成百利达银行、怡华公司或公众之损害,尚有误解。

高检署说,四、原署检察官主张“被告不得以法无明文禁止主张免责”一词,显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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