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3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为确保国人于保险契约受强制执行时,能维持生活经济安定所需的保险保障,行政院会13日通过金管会提的《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豁免强制执行的契约类型,人寿保险解约金若低于一定程度,不能扣押或强制执行,健康险与伤害险也都不得扣押或强制执行。
2022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人寿保险契约的解约金债权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衍生保单强制执行骤增问题。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13日说明,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保单引发社会关切,其实法院裁定只提到人寿保险解约金债权,但实际执行上,低解约金或是没有解约金的健康保险商品也被扩及,而且解约虽然可以少量填补债权,却使债务人丧失医疗保障。
为此,金管会修正《保险法》明定保险契约的强制执行原则及适用险种,增订豁免扣押或强制执行门槛。
具体而言,草案明定要保人为债务人的健康保险契约及伤害保险契约的解约金债权,不得作为扣押或强制执行标的;另外,当要保人欠债、欠税或遭罚款时,若有效人寿保险契约的解约金债权金额,未超过以最近一年卫福部或直辖市政府公告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2倍计算的3个月金额者,不得作为扣押或强制执行标的。
金管会说,另针对保险业未建立或未执行前揭作业委托他人处理的内部作业制度或程序者,配合增订罚则,处60万元至1,200万元罚锾。
修法也引入国外“介入权”制度,要保人为债务人的人寿保险契约解约金债权经扣押、要保人受破产宣告或经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亲属,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代为支付解约金者,可变更为新要保人。
金管会说,此次修法预计可减少国内保单扣押件数近七成,减轻执行机关及保险公司花费大量时间及人力处理保单强制执行的作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介入权制度则有利于债务人亲属延续保险保障。◇
责任编辑:陈玟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