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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涉101董事长买官洗钱案 北院更一审仍免诉

前总统陈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北院更一审再判免诉。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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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1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前总统陈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认定他因身体疾病无法到庭,2015年裁定停止审判;直到2024年5月间,因超过追诉权时效而判决免诉。检方认为时效计算有误,上诉后经高等法院发回更审,北院更一审仍判免诉。

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控2004年收受陈敏薰1千万元贿款,替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的职位,陈水扁及吴淑珍分别依贪污罪被判刑8年定谳。高院审理时,认为陈水扁在此案中是洗钱共犯,由检方重新调查;经台北地检署侦办后,再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

台北地院审理时,根据医院诊断鉴定报告,认为陈水扁有多重身体症状,因病无法到庭,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由于洗钱案追诉权时效12年6个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4年7天、北院行使追诉权3个月18天,合计16年9个月又25天。北院于2024年5月间,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

检方不服,主张判决有程序瑕疵、追诉权时效计算有违误等,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审酌后,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院更审。

北院更一审认为,陈水扁所涉洗钱罪为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规定,追诉权时效为10年,且应加计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审判而停止追诉权时效期间的1/4,即2年6个月,合计12年6个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法院行使追诉权,共计16年9个月25天。自犯罪行为终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追诉权时效已完成。

虽检察官主张陈水扁就陈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钱犯行,于前案侦查期间及一、二、三审审判阶段所行使的追诉权期间均应计入;但北院审酌,前案所涉洗钱犯行,仅针对吴淑珍进行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并未针对陈水扁侦查及起诉,所以检察官的主张难认可采,因此判决免诉。全案仍可上诉。◇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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