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高雄报导)一名在高雄就读某科大的许姓男大生,花费3,840元向高雄轮船公司购买渡轮通勤月票,丢失后向轮船公司申请补发遭拒,因此提告争取权益。高雄地院认为,渡轮通勤月票是记名票券,而参考台铁公司规定,记名票券可申请补发,高轮公司规定不合理,判赔3,776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许姓大学生2023年3月14日花费3,840元,向高雄轮船公司购买效期120天、往来鼓山-旗津的“学生优惠月票”,但2天后就不慎遗失,因此向高轮公司申请补发,但高轮公司以票面上载明“月票遗失不能补发”为由拒绝,许姓大学生认为不合理,向法院提告争取权益。
许姓男大生主张,高雄轮船公司规定月票遗失不能补发,显失公平,他买票后的权利或义务受这项规定限制,原本买月票搭船通学的目的,因遗失无法补票而受影响,高轮公司已违反相关定型化契约规范意旨,不能补发的规定不合理。
高轮公司则辩称,高轮公司在“学生优惠月票”官方网站上,已明确表示“遗失票卡恕不补发,需重新申办”,且月票也盖有“遗失恕不补发”的印章;许姓大学生购买月票时,应已同意不补发的规定,自己应负保管责任。
法官审酌,“学生优惠月票”印有所有人的姓名、照片、使用期限,并记载“遗失恕不补发”字样,可认定月票属“记名票券”,可降低被他人冒用乘船的风险;而参考台铁公司发行的记名票券,遗失后可申请补发,反观高轮公司月票遗失不得补发的规定,不当限制购买者权利而显失公平,认定这项规定不合理,判决高轮公司应赔3,776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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