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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三读 虐童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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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7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遏制虐待儿童事件,立法院院会16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86条条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责。三读条文增订,对于未满7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发育者,或是因而致人于死、致重伤者等,依各项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现行《刑法》第286条条文规定,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图营利,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院会16日三读通过,过《刑法》第286条条文修正案,增订第5项条文:“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前4项之罪者,依各该项的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该修正条文之立法说明提到,考量未满7岁之人无行为能力,若对未满7岁之人犯本条之罪,恶性非轻,对被害幼童身心戕害之情节尤重,现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为人恶性。且经统计近3年各地检署依本条起诉案件被害人年龄分布情形,超过半数均未满7岁,更证有遏止是类案件之必要。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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