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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读 公务员泄揭弊者身份最重关5年

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范围涵盖公部门与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等揭弊者的权益。(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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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12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范围涵盖公部门与国营事业。三读条文明定,因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身份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非公务员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范围涵盖公部门与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等揭弊者的权益。
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范围涵盖公部门与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等揭弊者的权益。(宋碧龙/大纪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7日初审通过“揭弊者保护法”草案,但法案名称与适用范围未有共识,国民党团主张含括公部门与国营事业,民进党团也主张公部门先行,民众党团则主张纳入私部门,最终保留送院会表决,通过采用国民党团版本。

为鼓励揭弊,三读条文规范,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但因行使公权力而得知不法事实的政府机关构及其所属人员、配偶或三亲等以内的亲属,不在此限。奖金发给的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由法务部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至于何谓“弊案”,三读条文明定,是指公务员或政府机关构、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人员,涉犯刑法渎职罪章、贪污治罪条例、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得处以罚锾等行为,以及违反法官法、营业秘密法、洗钱防制法等8款行为。

关于“揭弊者”的定义,三读条文规范,是指有事实合理相信存在“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机关提出检举者。此外,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为而招致报复、权益受损,三读条文明定,政府机关构、法人或团体、个人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为,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职、撤职等,或是剥夺与升迁有关的福利,以及不利变更工作地点、职务内容等。

三读条文规定,对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务员身份,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惩戒或惩处。未具公务员身份的自然人、国营事业等,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但其他法律有较重之处罚规定者,从其规定。

对于揭弊者身份保密方面,三读条文明定,非经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无故泄漏于被揭弊对象或他人。 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之身份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规定,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1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非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之身份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三读条文还提到,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但因行使公权力而得知不法事实之政府机关(构)及其所属人员、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不在此限,奖金发给标准由主管机关(法务部)定之。

民进党立委庄瑞雄质疑,为什么说三亲等以内不能领取?如果揭弊者知道有弊案,身为三等亲还愿意出来,不是更应该发给他奖金?民众党版本采用奖金共享制度,主管机关罚锾、罚金、没收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10%,引用行政违规处罚的条文,但是揭弊案件很多都是刑事不法,有些属于受害人财产,应该发还受害人,怎么会反而拨10%当奖金?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表表示,目前对于公务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内部不法案件如金融犯罪、采购弊案、环境污染以及职场霸凌等,造成大量的社会成本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过去若要主动揭弊,部属或员工随之要面对的,可能就是解雇、降级或减薪,因此立法保护就是此法的核心精神。

他表示,透过立法完善对于揭弊者的身份保护、人身安全以及工作权保障,并透过奖励、保护机制及个人资讯识别之保密设定。积极保护并鼓励揭弊者勇于揭发不法行为。同时,为了避免恶意揭弊或重复揭露徒增资源浪费,提案也明定相关配套因应,降低对公部门及国营事业非必要的冲击。

民众党立委黄国昌则表示,自2017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总结会议决议后,超过二千七百多个日子的等待,《公益揭弊者保护法》终于三读通过,台湾民众党履行了对选民的承诺。◇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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