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7年04月19日讯】行政院消保处公布,近2年内电器及其周边商品申诉案件,以瑕疵维修类约占60%最大宗;业者要确保保固期间品质,举不出责任在消费者时,送修不能收费;且修3次修不好,可退款换货。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指出,消保处统计104到105年电器及其周边商品申诉案件约997件,其中有关瑕疵维修的类型约占60%,连续2年称冠;其次为服务品质约19%,再来是退货遭拒约5%。
他说明,“瑕疵维修”部分,常见申诉案件的状况为消费者申诉在保固期间送修商品,被业者告知是人为因素造成损害,必须收取维修费用;还有商品故障屡修不复、维修费用过高、维修缺少零件、到府维修迟缓等。
其次是“服务品质”部分,常见消费者申诉拨打客服电话无人接应、网页客服或电子邮件多日未回复,以及订购的商品迟未出货等。
再者是“退货遭拒”部分,常见网路购物业者称商品已拆封,拒绝退款;也有实体店面业者承诺若不满意可以退回商品,但是当消费者要退货时,却以商品已拆封拒绝退货。
陈星宏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器时,除了业者主动提供的维修保固外,业者依民法规定,对于卖出的商品要负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业者应担保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时,价值及效用不得减少,并要符合所保证的品质。
他并说,消费者收受商品检查后发现瑕疵,包含不能即知的瑕疵日后发现时,可依情形主张解约退款、减少价金、损害赔偿或更换无瑕疵的商品。
他还说,“电器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5点规定,商品于保固期间内有故障的情形,如果不是因为可归责于消费者的事由所致,经送修3次仍无法修复时,消费者可以请求业者返还其所支付的价金,或更换同一种类的商品,业者不得拒绝。
此外,他也强调,消保法第7条之1规定,业者主张商品故障为人为因素,应适度负起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保固期间送修等请求发生时,业者无法举证是消费者造成故障,就应履行消费者依法提出的请求。(转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