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太阳花学运 攻占立院抗争有理 22人无罪
2014年4月3日,太阳花学运占领立法院第16天,马政府仍一意孤行欲通过《服贸协议》。图为学生在立院议场内要求马政府回应民意诉求。(大纪元资料照)
【大纪元2017年03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吴旻洲、江禹婵台湾台北报导)太阳花学运领袖林飞帆、陈为廷等人,因不满立法院草率通过《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审查,于2014年3月18日带领抗议民众占领立法院议场长达24天,被检方依违反《集会游行法》、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务等罪起诉。历经两年多的审理,台北地院31日宣布判决,首度采认“公民不服从”概念,包括立委黄国昌等22人都判无罪。
合议庭认为,黄国昌等人并没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观行为及主观犯意,进入立法院有其正当理由,并非“无故”,且符合“公民不服从”七大要件,做出无罪判决,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国昌等人在抗辩时提出“公民不服从”,即是德国的抵抗权,因此合议庭依据七大要件逐一套入本案审酌。这也是台湾首次使用“公民不服从”概念。全案缘由立委张庆忠径自宣布“服贸协议已逾三个月期限,视为已审查,送院会存查”,此举不仅违反党团协商的决议,程序有重大瑕疵,引发各界批评抗议。
判决指出,立法院无法表彰民意,林飞帆等人以占领立法院的方式进行抗议,地点在立法院,依照一般智识人民的生活经验,客观上可明显得知众人的抗议诉求与抗议对象间的关联性,再加上服贸协议影响个人经济、社会生活,甚至国家未来政治、经济发展,众人的动机与目的,与公众事务有重大关联。
判决也指出,纵使立法院议场被占领,立委仍可在院区内的其他地点开会,并不会影响或迟滞议事程序的进行,再加上民众占领近一个月期间,立法院未主动驱离,也没有表示要追诉,可证立法院对此等公共事务政治意见表达,予以容认与尊重,且比起服贸造成的损害,显然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的利益。
判决认定,就整体法律规范的价值体系来看,群众进入立法院未违背一般社会伦理规范,具有社会相当性,群众并非“无故”进入立法院,而是有“行使公民不服从”的正当理由,因此判无罪。
黄国昌:肯认公民精神行动
黄国昌表示,318占领运动宣判“无罪”,这个判决,从宪政民主的高度,肯认了公民精神与行动。他感谢所有参与的伙伴与支持的朋友,也感谢过去两年多来,在法庭上不断阐述这个运动所具有宪政意义的义务律师团,接下来,也请大家共同关注、共同支持323行动与411行动的司法审判。
林飞帆也说,这个无罪判决,不只是这22名被告的无罪判决,更是这场运动的无罪判决。但本案其实没有结束,323行政院事件与411中正一事件的诸多被告,也都还在等待这样一个无罪判决。期待法院一样能够从宪政高度、人民抵抗权的行使出发审理该案。
不过林飞帆强调,运动还没结束,因为当初许多运动诉求,尤其是《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与“宪政改革”的诉求都仍未获落实,他们期待看到执政者能不负期待与承诺,完成318运动最为实际的一块拼图。
府:尊重司法
总统府发言人林鹤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毫无疑问,太阳花学运是台湾民主进一步深化里程碑,藉公民社会全面崛起与投入,这新一波民主浪潮更让自由民主与公平正义价值,落实在公共治理上,进而带动国民福祉全面提升。
他说,运动提醒了大家,人民才是国家主人,而离开自由民主与国民福祉确保,任何政权都将失去存在正当性,这是运动最重要意义。◇
公民不服从七大要件
1.抗议对象系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之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
2.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之目的为之
3.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具有可得认识之关联性
4.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
5.须有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须有助于诉求目的的达成
6.须有必要性原则,也就是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抗议行动所造成之危害须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之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之限度
资料来源:采访整理 记者陈懿胜/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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