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汉武帝推动冶铁业的繁荣(下)
官营的好处
汉武帝将盐铁收为盐铁官营后,冶铁业开始朝着规模大、人员多、设备齐全的方向发展。
《汉书‧成帝记》记载,阳朔三年六月,“颖川铁官徒(获罪服苦役的刑徒之一)申屠圣等百八十人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永始三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用库兵,自称将军。”这两例中,反抗人数达到二三百人,可见冶铁作坊中人数之多,规模之大。然而,造反的很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
西汉中期以后冶铁业规模之盛大还可以从考古中得以证实。山东滕县宏道院出土的汉代冶铁和锻铁石刻画像,经研究推测,每一铁官有鼓风炉50座,每座以13人计,每一作坊应有工人一千多人。
官营冶铁作坊实行一系列有利于冶铁发展的措施,克服“铁力不销炼,坚柔不和”等私营冶铁质量低劣的缺点,使西汉冶铁技术和铁器生产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西汉初期,有三种不同形式的私营手工业在“纵民煮铸”政策下形成,它们与西汉中期以后的冶铁规模相比,一般来说,规模较小、冶铸水平低,私营商贾一般也不具备更大的财力得以较快地采用新技术,冶铁业的规格受到局限。
从现有的发掘材料来看,西汉实行盐铁官营前,还没有发现“椭圆形炉及炒钢炉”的出土,铁农具和数量也较少,没有出现用于深耕犁沟的大型全铁犁及用于播种的铁耧足。
盐铁官营后,冶铁业的长足发展可能与下列因素也有相关。
首先,盐铁官营迫使大量有技术的工师从私人冶铸作坊转移到官营作坊。汉武帝盐铁政策实施后,对私铸者“钛其左足”,并“没收其私铸物”。特别是“告缗”政策的实行,这是一种鼓励平民告发商贾偷税行为的政策,这使私营冶铁者更加无利可图,工匠们为私营作坊劳作与到官府作坊的报酬之间的差额缩小,且后者更安全。工师从经济收入考虑也更倾向于为官方作坊提供劳务。于是在官营作坊中聚集了大量有技术的工师。
《汉书‧五行志》载:“汉成帝和平二年七月,沛郡铁官铸铁,铁不下,隆隆如雷声,又如鼓音,工十三人惊走。”一个炉旁就有十三名有技术的工匠,可见整个冶铁作坊工师之多。大量工师在官营冶铁作坊劳作,对提高冶铁质量,促进冶铁技术进步无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外,官营手工业作坊中除了实行严格的“三级监造”制度以外,还采取一些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的措施。如实施了“文理制度”、“计件付酬制度”等,提高工师、刑徒(罪犯)等手工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这些制度刺激了官营冶铸手工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促进西汉冶铸手工业的发展。
《居延汉简》100载:“杂予阁谨以文理遇工卒,毋令怨失赋稍禄,令意且遗都吏循廉察,不如护大守府书移,幸毋忽如律令。”禁止官吏用粗暴态度对待工卒以及用不正当手段侵夺工卒的工酬。从考古发掘出的汉代器物上,经常可以发现其铜器铭文记录产品累计数字和顺序数字。1961年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一批汉代铜鉴、铜鼎,其铭文上有工匠李骏造240枚,周博造240枚,左谭造240枚的记载。从每件物品上所刻序数看,应当为计件计酬。
秦汉时期,刑徒在官营铜铁矿劳动中占有较大比重,他们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为西汉冶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汉书‧成帝纪》载:“(河平)四年春正月……赦天下徒……”河南巩县铁生沟出土一陶盆上刻有“大赦”二字,是在该地服刑的铁官徒的遗留物。这些都表明有刑徒在官府手工业中劳作,被称为“徒复作”,是驰刑徒(外地来服刑的罪犯)的一种。
有学者称,驰刑徒“有令诏书去其钳钛赫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复作也。”从其对复作的解释可以看出,服刑的罪犯,在为国家戍边、打仗及劳作时,他们被视为平民且计算在刑徒期内。
《汉书‧昭帝纪》记载:“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葬。”而在洛阳吉利区考古中发现,冶铁工匠有随葬品出现。“徒复作”被视为平民,病后得到医治,死后得到厚葬并有随葬品,说明他们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得到认可与提高,其生产动力得到激发。
西汉冶铁业对后世的影响
汉武帝刘彻无疑是对中国冶铁业贡献最大的人物。汉武帝之后,中国的冶铁技术开始完善并成熟起来,生产规模也达到空前繁荣的程度。
个人冶铁经营时代,各地满是小作坊,作坊主只愿意生产可靠、成本低、市场大的生铁。而铁专营之后,技术复杂、成本高的兵器专用钢铁的生产就有了保证。汉武帝之前,铜兵器多过铁兵器,在他之后,铁兵器多过铜兵器。
汉代的冶铁官营制度有效地节制资本,并且有利于铁器的批量制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犁铧、橛、锄、锸、铲、锹、耙、镰等的推广使用,满足了汉代以农耕为生存命脉的各个环节的需要,奠定中国传统耕作方式的基础。
铁器制造的制度、技术(炒钢、百炼钢等)、器类、使用方法,在两汉时期完成历史上最为突出的变革,魏晋以后直至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中国,铁制农具的形状及使用方法并没有多大的改变,显示汉代铁器技术变革对后代影响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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