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审 必要药品不足半年前应通报
【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4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确保必要药品存量,初审条文明订,若药商供货困难时,应于6个月前通报主管机关。
民主进步党立委陈节如表示,针对必要药品与罕见疾病药品,在现行条文中并没有基本存量规范,以致药商因价格或市场机制等状况,导致供货有困难之虞时,恐影响民众必须用药需求,甚至可能危及罕见疾病病患的生命安全,因此提案修法。
初审通过条文中新增,药商持有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为必要药品许可证,如有无法继续制造、输入或不足供应该药品之虞时,应至少于6个月前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通报;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药商之事由,也要在事发30日内通报。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接获缺药情形时,得登录于公开网站。
陈节如说,有制药业者使用无原料药许可证的原料制药,因此在初审条文中新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类别的药品,其贩卖业者或制造业者,应依其产业模式建立药品来源,及流向的追溯或追踪系统。
另外,陈节如表示,虽然已经有少数医院推出点字贴纸,提供视障者掌握用药资讯,但对视障者或低视能者而言,一般药品外包装资讯可及性有待强化。初审通过条文明订,药品的标签或是包装应提供点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资讯易读性的辅助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