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日电)莫拉克台风后,男子骑车撞倒塌路树重创。最高法院指肇事主因是酒驾,将一审赔偿金额打3折,判台中龙井区公所赔275万元。
判决指出,民国98年8月莫拉克台风过后,台中市龙井区未及时清理倾倒的路树,廖姓男子骑机车撞上当地中央路一带的路树,导致颅内出血、头部外伤、劳动力减少6成,他认为区公所应负起一半责任,无法自理生活,求偿国赔新台币1059万元。
龙井区公所辩称,廖男是酒后驾驶失控而肇事,且路倒树木不是由区公所种植。法院一审认定,廖男酒驾肇事,区公所在树倒后没清理或设置警告标示,双方需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公所需赔偿919万余元。
但法院二审认定,廖男酒精骑车浓度超标,注意力无法集中,应自负7成过失责任,区公所应负3成责任,判决龙井区公所应赔偿廖男275万余元。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