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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幼子 台考取公职可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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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考试法部分条文,明定养育3岁以下子女的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者,资格得保留3年。

现行规定,公务人员考试正额录取人员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得检具事证申请保留录取资格,如服兵役者保留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役期、读硕士者保留期限不得超过3年、读博士不得超过5年,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归责事由,保留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过,为鼓励养育儿女,考试院提出修法,提供有育婴需求的应考人诱因。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的公务人员考试正额录取人员,得保留3年资格,但配偶为公务人员依法已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不得申请保留。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调整进修硕、博士学位保留年限,将现行硕士不得超过3年改为2年,博士则从5年改为3年,并增订及格者有子女重症事由,可保留2年。

列入候用名册的增额录取人员,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因服兵役未届法定役期或因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无法立即接受分配训练者,可申请延后分配训练。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怀孕或生产前后无法参加体能测验者,得保留笔试成绩并于下次径行参加相同考试类科的体能测验。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增订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特殊境遇家庭应考人的各种考试报名费得予减少;考试及格证书式样及费额由考试院订定,但对身心障碍、原住民族、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特殊境遇家庭的考试及格人员,考试院得减征、免征或停征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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