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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6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说,劳工因雇主欠薪、没按时发薪等事由离职,也符合就业保险法规定非自愿离职,可申请相关保险给付。
就业保险法有关非自愿离职的规定,包括劳工因公司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歇业、改组、转让、亏损或业务紧缩等事由离职外,劳委会劳工保险处指出,还包括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的情事。
例如:实务上劳工若因雇主欠薪或没有按时发放薪水,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规定:“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为由,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者,就符合非自愿离职要件。
“劳工可持离职证明,向各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劳委会提醒,依规定参加就业保险的受雇劳工,若面临非自愿离职失业时,只要符合请领要件就能申请相关保险给付,呼吁劳工不要忽略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