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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和行政裁决(1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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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03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原告证人缺席 裁决无效 被告有权与原告证人对质

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被告有权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本案涉及的是法庭在证人缺席的情况下,对被告史密斯做出的裁决是否有效。第九巡回法庭认为被告有和证人对证的权利,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的裁决无效。

上诉人史密斯被控一级和二级绑架、三级抢劫和二级攻击,在假释期间,官员科尔纳(Jason Coyle)接到争议报告,并接受了两个在场证人费希尔(Colin Fisher)和梅纳(Keir Mellor)的证词。费希尔没有出庭作证,梅纳安排了出庭作证但没有出现,此后,俄勒冈州政府解释梅纳也没有办法出庭作证。但是州政府认可了梅纳向科尔纳陈述的证词,认为史密斯有三处违规。史密斯反对接受梅纳的传闻证词(hearsay),但没有要求与梅纳当庭对质。法官最后在没有明确属于“传闻证词例外”的情况下,接受了梅纳的证词。史密斯请求人身保护令,被俄勒冈州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拒绝,史密斯将案件上诉到第九巡回法庭。

第九巡回法庭裁定,史密斯有要求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并否决了俄勒冈州高级法院的决议,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名:史密斯诉希尔,应诉人为俄勒冈州假释和监禁后监管委员会主任(Michael Smith v. Oregon Board of Parole and Post-Prison Supervision, Superintendent)
案件编号:No. 11-35338,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1月26日裁决

●集体诉讼适用“本地争议”例外 需证据三分之二原告为本地居民

根据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案》(CAFA),联邦法庭可以受理5百万元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但原告三分之二为某州居民,原告有权要求案件由该州法庭审理,后者称为“本地争议”例外。在本案件中,第九巡回法庭裁定,要想适用“本地争议”例外,必须提供三分之二原告为本州居民的证据。

原告蒙德拉根对圣地亚哥的第一资本汽车金融和Ron Baker Chevrolet公司(RBC)提起集体上诉,认为后者违反了加州关于汽车融资合同披露的法律。在这一案件提交以后,第一资本根据CAFA,将案件移至联邦南加州地区法庭。根据CAFA,国会允许联邦法庭处理一些集体诉讼案件,主要是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但是,国会规定有一些例外,其中之一的是“本地争议”例外(local controversy exception)。根据本地争议例外规则,如果集体诉讼的原告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是某一州的居民,原告可以要求案件发回州法庭审理。在第一资本把案件移到联邦法庭之后,原告蒙德拉根请求将案件发回州法庭审理。

问题在于,蒙德拉根没有提供三分之二的原告是加州居民的证据,而是根据集体诉讼中的起诉方定义,指出原告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是加州居民。在起诉文件中,有对集体诉讼的原告进行定义,根据定义,原告包括所有从RBC公司购买了私人小汽车并在加州注册的人。蒙德拉根认为,这一定义足以支持CAFA的本地争议例外条款。地区法庭同意了这一意见,并裁定将案件发回州法庭审理。但是,第九巡回法庭否决了地区法庭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第九巡回法庭认为,蒙德拉根应当提供三分之二的原告是加州居民的证据。

案件名:蒙德拉根诉第一资本汽车金融(Jose Mondragon v. Capital One Auto Finance)
案件编号:No. 13-56699,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1月27日发布

●符合十年绿卡申请条件 孩子出生日期成主线索

多米尼克公民埃尔南德斯申请十年绿卡被拒,因为移民法官认为他没有证明自己持续身在美国达10年,移民上诉局也拒绝了埃尔南德斯重开案件的申请。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根据移民法官的决议,埃尔南德斯是可信的,而且从他的大儿子出生日期推断,他应该已经在美国呆了10年,所以第二巡回法庭推翻了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局的结论,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埃尔南德斯1971年出生于多米尼克,根据他的证词,他1996年坐船来美国。他的第一个孩子(儿子)于1998年3月16日在美国出生,此后,埃尔南德斯于2001年3月21日和另外一个美国公民结婚,两人在2001到2006年间在一起生活,然后分手。埃尔南德斯的第二个孩子在2001年10月出生,第三个孩子在2009年出生。因为埃尔南德斯用来支付I-130的支票跳票,所以埃尔南德斯没有能够以婚姻为基础调整身份。根据埃尔南德斯的证词,他有根据法庭的命令,支付大儿子的赡养费,并每周给自己的老二提供一些资助。

2007年4月,埃尔南德斯收到出庭通知,表示他要被递解出境。2008年9月的听证会上,埃尔南德斯承认自己应被递解,但根据十年绿卡的要求申请取消递解令。在2009年9月还举行了第二次听证会,在两次听证会上,埃尔南德斯都呈交了一些证据以及证人。在这些听证会以后,移民法庭拒绝取消埃尔南德斯的递解令,并裁定将他递解出境。移民法官认为,埃尔南德斯不能证明自己持续身在美国10年,不符合申请取消递解令的条件,同时,埃尔南德斯离境给亲人带来的困境也不够严重。

第二巡回法庭认为,移民法庭的裁决没有实质的证据支持,而移民上诉局不能重开案件的决议也存在同样问题,所以案件被发回重审。第九巡回法庭的意见中,有两个非常关键的地方:1)二法庭认为,移民法庭没有认为埃尔南德斯不可信,所以他的证词是可信的。2)埃尔南德斯要申请十年绿卡,需要证明自己在接到出庭通知之前的十年中,持续身在美国。二法庭发现,埃尔南德斯的大儿子出生于1998年3月,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埃尔南德斯被列为父亲,所以可以证明他至少在9个月以前(1997年6月)已经在美国了。

案件名:埃尔南德斯诉司法部长霍德(Hernandez v. Holder)
案件编号:No. 10-4100,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1月25日裁定

●华人政庇申请上诉被拒 因证词前后不一 不可信

中国公民林庆花的政庇申请被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庭否决后,又被第二巡回法庭拒绝,主要原因是证词前后不一。

林庆花是中国公民,2009年8月19日从德克萨斯非法入境美国,2009年10月6日国土安全部启动了递解林庆花的程序,并向林庆花发出了出庭通知。林庆花申请政治庇护,被移民法庭拒绝,移民上诉局肯定了移民法官的决议。此后,林庆花将案件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也被驳回。二法庭驳回林庆花的申诉,原因是林庆花在几次听证中证词不一致。比如在第一次听证会上,林庆花说自己未婚生子,有一个孩子。而在第二次听证会上(当时林庆花已经请了律师),林庆花则说自己在2005年在中国已经结婚,两次听证会上的证词明显不同,所以第二巡回法庭驳回了林庆花的申诉。

案件名:林庆花诉司法部长霍德(Qing Hua Lin v. Holder)
案件编号:No. 12-2302,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1月22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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