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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闻

香港官员议员违公司条例虚报住址

【大纪元2013年01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黄静荣综合报道)香港多位问责局长、行会成员和立法会议员被揭发,在公司注册处申报的住址都是商厦,甚至以议员办事处作为地址,违反《公司条例》。有议员表示是误报,否认虚报。

立法会去年修订《公司条例》,限制公众查阅董事的个人资料。有传媒揭发,当时参与审议修订的16个议员中,12个在注册董事时,都没有申报居住地址,而是申报了立法会办事处、商厦或工厦,违反了公司条例。而陈茂波是当时的委员会主席,他在税务顾问公司出任董事。翻查公司注册处纪录,他申报的住址是北角港运大厦,用商厦当作住址。发展局回应查询时称,陈茂波正跟进和了解实际情况,会按结果采取合适的跟进行动。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是潮安同乡会董事,他入职政府前的私人诊所,亦用了弥敦道的写字楼作住址。

同样被揭发没有申报住址的,还有多名行政会议成员,包括兼任多间公司董事的李国章、李慧琼和郑耀棠。李国章担任一个慈善基金董事,申报中环商厦作住址;郑耀棠作为董事,则申报工人俱乐部总部作自己的住址;张学明出任酒楼董事,则用大埔乡事会会址当作住址,他称,如果有错会更正。

多位议员情况一样,支持修订公司条例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是中华总商会董事,他在两间公司的董事申报中,分别把立法会办公室和长沙湾某工厦单位当作“住址”,他否认“虚报”公司董事住址。

反对修例的何俊仁承认错报住址。他说,他作为多间公司董事,一直如实申报自己的居住地址,相信是同事出错,强调并非有心隐瞒,因为作为立法会议员,公众不难在他工作的地方找到他。他又说,公司董事在商业上和法律上都有需要公开地址,并建议公司注册处加强执法,向虚报地址的人加收手续费。

董事提供通常住址不正确有可能违法,根据《公司条例》,每间公司每年提交申报表,要列出董事资料,包括姓名、通常住址和身份证号码,供公众查阅。如果明知道资料属假,又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10万元,以及监禁6个月。

有律师指,用工厦、商厦等当作住址明显有虚报,但要证明故意作虚假陈述则十分困难。过往很少在该方面有执法纪录,除非案件非常严重,才会交警方处理,否则一般都是法庭罚钱解决。

对于修订后的《公司修例》,被指限制公众查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昨日在立法会一个委员会说,会向不同人士了解他们的关注,及私隐专员的意见,考虑平衡私隐和查册权,预计有关附属法例5月才会提交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