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7日电)由于Google拒绝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给予APP消费者7日鉴赏期,北市府指出,包括Yahoo、苹果都遵循台湾的法令办理;且技术上又并非不可行,因此对Google裁罚新台币100万元。
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陈碧珠今天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务条款中载明,消费者只能在下载手机应用软体的15分钟内退费,明确违反消保法“邮购买卖”必须准许消费者在7日内退费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限期于上周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周五上午要求市府暂不开罚,今天再做最后决定。
但Google今天上午由律师代表到市府,并由美方人员致电市府,明确表示拒绝遵循台湾消保法的强制规定,并且表示停止付费应用软体的销售。台北市政府对此表示遗憾,并依消费者保护法重罚Google新台币100万元罚锾,并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前提出改善计划。
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庆元表示,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多次解释,网路购物必须适用消保法邮购买卖的规定,手机使用者透过网路购买手机应用软体,自然也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障。
叶庆元指出,虽然部分消费者在网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费的经验,但是目前退费使用介面复杂,而且在业者透过定型化契约明文排除退费责任的现况下,退费与否变成业者的“恩给”,而非消费者的权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约条款规定必须修正。
叶庆元说,从去年开始,北市府就开始对网路销售平台业者宣导必须保障网路消费者7日犹豫期的规定。从PChome等本土ISP业者,到Yahoo等国际ISP业者都已遵循台湾法令办理。这次向苹果、Google两家手机应用软体业者宣导,苹果也接受市府规范,只有Google无视法律的规定,要求不被规范的特权,对此市府无法接受。
叶庆元强调,手机销售平台业者如Google、苹果在软体出售后,可透过手机连线更新功能,查知软体是否持续存在于使用者的手机上,所以不至于发生消费者退费后持续使用相关手机应用软体的问题。相关的技术问题对于苹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扰,相较Google拒绝配合显然非常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