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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未依约扶养 土地判还老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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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5日电)花莲1名罗姓老翁把3笔土地过户赠与儿子,因儿子未依约每月汇款新台币3000元生活费,罗姓老翁不满儿子失约而提告,花莲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受赠土地应还给老父。

家住花莲县光复乡的罗姓老翁于6年多前,把名下的3笔土地赠与儿子,原本以为儿子会尽孝道负起扶养义务,但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儿子却未如老父的期盼负起扶养之责。

花莲地院指出,罗姓老翁觉得当初把土地过户给儿子实在不智,因此于3年前向花莲地方法院诉请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要求把土地拿回来,但双方最后和解约定,儿子承诺每个月汇款3000元做为老父的生活费后,罗姓老翁则是打消拿回土地的念头。

罗姓老翁的儿子从民国97年3月起每个月汇款给老父,但至民国99年4月起却未再汇款,导致父子两人再爆冲突,罗姓老翁于去年底再诉请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铁了心要拿回赠与儿子的土地。

罗姓老翁说,“我生病住院不来探视,家里自来水源设施修缮也不出钱,他不汇钱也就算了,还口出恶言说,寄钱回家都被我拿来喝酒,实在太伤我的心”。

罗姓老翁的儿子则是说,他必须照顾自己家庭,而且去年4月起弟弟生病住院,他也要帮忙照顾和支付生活费,实在没有能力每个月再给付3000元。

花莲地院清查罗姓老翁儿子的财产资料后发现,他于2年多前才买1辆新车,且名下有2栋房屋、2笔土地,还有1笔投资,全年所得约新台币60万元,显然有相当的经济能力,并非没有能力负担老父每个月3000元的生活费用。

花莲地院并指出,直系血亲相互间负有扶养义务,而受扶养的顺序,在这件案件中,罗姓老翁应是儿子扶养的第一顺位,照顾生病兄弟不能做为不支付老父生活费的正当理由。

花莲地院表示,罗姓老翁的儿子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且承认未依约定给付老父每月的生活费,因此判准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土地应还给罗姓老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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