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怕死,因为没有任何活着的人知道死后是去给阎王爷作伴还是去给玉皇大帝当随从;人为什么怕坐牢,因为绝大多数的人并不知道戒备森严的高墙内是炼狱还是桃源。监狱不是炼狱,也绝不是桃源,对于穷人,它就是一座荒岛。除了那些“父母管不住,由政府去管制”的小混混以及罪有应得的不法之徒,亲人们都会想方设法,恨不得驾着火箭到岛山上把亲人赎回,尤其是为了生存,为了攒点钱送子女读书而去开荒种地的农民。他们被抓走了,亲人们如热锅上的蚂蚁,拼命去寻找能救出落荒者的通路。岛上的人度日如年,岛外的人日子更加难熬。
据乐公经逮通字[2004]42号、43号,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一组李树蒙(50多岁)、二组班贵生两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4月13日由本局执行逮捕。”4月14日当李树蒙被抓时他在百乐乡卫生院刚输完液。两人被抓送往林场总部乐业县花坪镇,家属被通知去交罚款,李被罚1,170元,NO4131724号收据,班被罚1,650元,无收据。家属原以为交了钱就放人,4月底我到那儿时两人还在看守所关押。4月20日,林警又到百乐村抓人,因被村民发现而酿成“4.20”事件。
李、班两村民的家属要花多少钱才能把他们赎回(也许被判刑上劳改农场劳动改造)?谁也说不清楚,不过以下的事例能作些参考。
乐业县逻沙乡塘英村庄棚屯班统江因“毁林开荒”赔偿林场损失5,000元,2001年7月21日林场派出所等共17人来抓捕,班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然而令人欣慰的是班只关了5个月于2001年底被释放,乐业县看守所乐看字(2003)3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中:“班统江……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期满予释放。(看守所)章,2003年7月21日。”看守所在2001年底就已出具乐看字(2003)32号“释放证明”,日期是“2003年7月21日”,倘若班是在1999年被抓,那不成了下个世纪的罪犯在上个世纪就已释放回家?二十世纪发的档其日期却填二十一世纪。在我们时代,该死的人可以判有期然后取保回家,更何况只是改变一下时间。时间本是人去定,提前一百年写未尝不可,橡皮泥怎样捏都可。
面对陌生人,班除了说有一个堂弟在百色市司法局外,怎样花钱他守口如瓶。他的邻居倒是透露得稍多一些。班荣选“因进入林区开荒构成毁坏财物罪”,据(2004)乐刑初字第97号被判处罚金4,000元,又交给林场作为赔偿4,000元。他妻子的娘家有人在县人大工作,“东挪西借又花了好几千”,法院以最快速度将其释放,只关了45天。
同一屋檐下,有人吃山珍海味,有人吃酸菜加萝卜。班荣选的堂兄弟班荣将其后家无权无势,他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还在劳改农场改造。令我困惑的是判处4年徒刑一定是根据刑法第275条第2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他开荒时砍树,那些荒地不会有很多树木,情节不会很“恶劣”吧;即使有一些树子能砍倒拉去卖,庄棚屯没有公路,只靠马驮难予驮出“数额巨大”啊!他堂弟说了一句:“他们家好像没钱交赔偿费”。用服刑来抵债是穷人的最后一招。
尽管林场总部设在花坪镇,但我下去调查主要集中在雅长乡。雅长乡新场村龙明寨屯与花坪镇运赖村母赖屯相邻。在龙明寨屯等了好几个小时,因是农忙季节,我们只好返回雅长,来人走了两、三个小时又坐三轮车才找到我们。遗憾的是他们来时当事人还在坡上干活,因此没拿到判决书。不过全屯的人都知道岑阿外因开荒被罚4000元,关了6个月;王丰左被罚4,800元,其父被关一年6个月;王亚对交给检察院2,000元,NO2574638,被法院罚款4,000元,NO2574684,约在2002年7月被判2年零6个月,在百市砖厂劳动改造。其他花销只有当事人才清楚。
雅长乡雅庭村地处南北盘江汇合--红水河边,偏僻落后。因种种原因我没能亲自到那地方了解,来人只告知了一些大概情况。“几个屯被罚款的很多,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他们也不愿讲。”“上雅屯王卜车被罚3,000元,2002年关一年;巴福屯的罗亚会罚8,000元,关3个月;韦应国罚4,000元,关一年;巴力屯的王亚闹罚2,000元,关好几个月。事实上坐牢的人还有,被罚款(或赔偿损失)不止这个数字”。所谓“偏僻落后”即就是所发生之事很少有人知晓。我本想尽可能去一趟,可几个月以来或将来我还得为自己及妻儿的生计奔波,对他们只能说声“抱歉!”。
雅长乡尾沟村寨尾屯就在乡政府周围,倘若山上有些树,早就被砍光,可一旦去开荒,“豆腐盘成肉价”,树桩、灌木丛都变成森林。[2001]乐刑初字第28号:“王亚雍,2000年10月进入林场开荒,毁林面积7.7亩,木材20.01743立方米,折合4,553.97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即2004年4月21日—2003年10月20日)。”[2001]乐刑初字第32号:“黄剑财,2000年10月毁林开荒15.12亩,毁林14.1397立方米,折合3,216.5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2001年4月20日—2003年2月19日)。”“那些荒坡上有什么树嘛,除了一些灌木丛就是几年前砍掉剩下的少数几棵树桩,有一些扛回来烧火,有一些就在地里把它烧掉。不过从他们的判决书中所写的资料,好像我们已卖得几千块钱。其实那些荒地在四固定时是划给我们的。”量树桩、量面积,炮制出一个资料,套入E=mc2即得小数点后五位20.01743m3或14.1397m3。小数点后面的位数越多,就显得越准确、越真实。要是判处的不是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而是一年零十个月5天8小时……则量刑就更精确更客观更合法。
尾沟村马日塘屯、九晚屯也有人因开荒而坐牢,所得材料不多。[2001]乐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马日塘屯)“罗东南因请人在林区内开垦……判处罚金5000元。”罗被关2个月零3天,从2001年10月9日—2001年12月11日。九晚屯黎素川(女)也因开荒被关3个月,罚款7,000元。听说九晚屯不只黎素川坐牢,只是因该屯偏僻落后,虽然问题严重,但没有带头人,向上反映的材料都很少,我又没能亲自去到那儿,情况都是从邻近的那成屯获知。
那成屯代课教师王荣业在原集体土地上栽桐果、栽板栗树及耕种已多年,当林场宣称那些土地属于林区后,他无地可种,只好去乞求林场。该片土地属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花坪镇林场总部职工罗刚。林场职工罗与代课教师王荣业在2002年4月8日达成协定:“王自己把原栽的桐林、板栗砍掉,自己掏钱从罗那儿买树苗栽种,并且三年后树苗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每年还交给罗30元/亩地租,第二年交30元/亩押金……”2003年12月7日罗以王未履行合同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由王赔偿罗8700元。经法院(2003)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定:“……一、2004年1月30日前王必须付给原告罗预付苗木款1,870元、押金1,660元、地租费1,660元、案件受理费658元,共计5848元;二、2003年12月25日前,除林地内两株较大的板栗树外,被告王必须把其余所有的桐林、板栗树全部砍完清除;三、2004年1月20日前,被告王必须补植苗木完毕,否则荒芜空地按470元/亩赔偿,2005年4月8日验收,成活率95%以上,苗木高1.2米以上,不达标则被告要按170元/亩赔偿损失……”
为了种地,那5,800元是必须付现金,至于一年多以后树苗成活率要求95%也好,要求200%也好,签了字再说,以后赔偿时无论是170元/亩还是470元/亩,反正都没有钱,坐牢抵债吧。
王荣业已打算2005年去坐牢,同寨的李氏烈、岑氏果先行一步。李氏烈,女,28岁,关4个月,罚4,000元;岑氏果,女,30岁,据乐检刑不诉字[2001]第3号:岑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不起诉……,她因毁坏财物被关押50天,从2001年4月22日—2001年6月11日,交了5000元。如果交4,000元或是5,000元就能出狱,那是她们的福气,事情绝非那么简单。同寨的岑亚杰因砍掉集体时分给他家的已老化了的桐林开荒,据乐检刑不诉字[2002]第2号:赔偿1,911.47元,关押时间从2002年2月26日—2002年4月6日共41天。“不起诉书”来之不易,岑家里没有钱,其兄在家共帮他借了8,600元才把他赎回。借钱很难,但进了牢房时隔壁邻居、亲戚朋友都会慷慨解囊。怎样开销我们不太清楚,只是在岑的兄长骂检察院的只言片语了解到一些资讯,“第一次请吃饭花了400元,泡泡都不起一个;第二次又花了800元请小姐作陪”……只要人能出来,什么代价都值得。(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