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沟村寨尾屯:寨尾屯可能是雅长林场涉及的220个屯中最大的集体,该屯又分5个组,分布在雅长乡政府所在地及附近。为了不打扰乡政府及林场场部(十个分场之一),该屯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多。据村民反映,89年林场单方面在其林班图上画一圈作为寨尾屯的“生产生活用地”。林场先代各组组长签名后把图拿给村民委。群众不知道图上画的是什么,从山名看出,那一片土地贫瘠,范围又小,群众反对无效。界内有少许松林,林场一直在那儿割松油。该屯做生意的家庭较多,组长不管,无人组织,很少听到反对声音。乡政府周围的土地应是林场造林的示范点,几乎都已被林场栽上树,然而三年过去了,存活的树难得一见。
马日塘屯:同其他村屯一样,所划给的“生产生活用地”贫瘠面积又小,在此界线内有些农户有耕地,有些农户没有耕地。“四固定”“自留山证”被宣布无效,林场派人去栽树,在“生活用地”内无耕地并且胆量大一些的农户只有冒险到原耕地上与林场争抢耕种,牢狱免不了。
九晚屯:62年“四固定”因政府都未颁发证书被认为无效,84年林业“三定”时政府重新发给“自留山证”,共1,519亩,人均20亩,而该地林场职工人均有近100亩。2001年10月,林场又以“自留山证”已作废把那片土地承包给外乡来的农户耕种收取地租,其上的桐树、杂木都被砍掉。九晚村民上告县府直至地区行署,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83年8月林场 字[1983]66号《关于从雅长林场划出部分荒山、疏林地给附近社队的补充通知》驳回村民申请,百色市政府复决字[2003]第5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九晚屯)是处于国家林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县、市两府决定书都是林场把那片村民已耕管多年的土地承包给外乡农民合理合法。申请人(九晚屯及其它近200个村屯)绝非雅长林场建场后才从外地搬进林区内种植的农民集体,他们不仅有土地使用权,还有土地所有权,然而县府、市府直到自治区林业厅都把原住民当做外来搬迁户,如此假设,如此出发点就导致林场的所有作为变成合法化。
那成屯:越是偏僻的地方,发生的事情越是惨烈,天高皇帝远。40多户村民在“四固定”时所划区域内已耕管种植多年,有桐林1,200亩、茶油林300亩,杉木100亩、竹林80亩……,共有1,892亩。2002年7月,林场到村里通知群众:“①每户必须在8月份前把各自经济林砍光,清山干净,就可以在上面种玉米,但每亩每年要交给林场40—60元地租费;②谁不愿砍就要派出所来镇压,林场自己请民工砍伐,不准农户在上面种玉米”。
据雅长乡人民政府2002年8月15日《关于“林楼”经济林地纠纷的调查报告》所述:“2002年6月,林场部分职工在“林楼”准备搞林地更新,将原那成屯群众的桐林、茶木林毁掉约40亩而遭集体抗议……”《调查报告》中提到89年林场等工作组口头上表示“林楼”经济林地全划入那成屯群众作生产生活用地,并用公路砍下一片地作为补足,只是当林场把图纸拿来时,不仅是“林楼”,即使是村民的房前屋后都已被林场划入“国营雅长林场界定书”中,此时图中留给那成屯的就只有公路砍下的“补足”地,林场在签名栏中早已代组干部签名。当群众去找林场时,林场以“工作组已解散”搪塞了事。……
在“林楼”纠纷中,雅长乡政府同情农民,如实向上级作汇报。然而,一个小小的乡政府怎么能扭得过仅次于中央政府的自治区政府管辖下的“国营雅长林场”呢。林场口头通知就是一言九鼎。从2002年起,除了公路坎下的“补足”地,无论是新开荒还是原来耕种多年的熟地,都必须向林场交地租费每亩每年30—70元,除此之外,还要自己掏钱从林场买树苗并无偿帮林场栽树,松树每亩要掏34元,桦树42元,八角树48元。林场每年都有造林款,每年都栽树,只是死的太多,活的太少,要是所栽的树都存活,林已造好,谁还会给造林款呢?某些人并不希望树苗能栽活,群众哪儿知道究竟?因怕罚款,村民比给自己栽树还要付出更多精力,树苗几乎都存活。
要想在原来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不仅要交地租费,还要自己掏钱买树苗无偿帮栽树,要是不杀鸡,没有酒肉招待,在自己的土地上种地资格都没有。他们为何不反抗?他们反抗的方式就只有不顾林场的警告抢种,结局就如岑亚杰、岑细可(女)、李氏烈(女)一样被关进监狱。为了活命,窝囊就窝囊吧!屈辱就屈辱吧!(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