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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雇用工读生 应遵守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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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日电)学校已放暑假,有鉴于许多学生会利用暑假打工赚取学费或生活费,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特别呼吁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基准法令相关规定,以确保工读生劳动条件权益,避免造成劳资纠纷,以免受罚。

劳委会指出,工读生权利与一般工作者相同,但部分雇主误以为暑期工读生非正式员工,因而有薪资给付未达基本工资、薪资给付不足、未依法给付加班费、未投保劳保及未提拨劳退金或宣称试用期间不给薪等违法情事,影响工读生的劳动权益。

劳委会表示,工读生进入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公民营事业打工,其各项劳动条件,如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及职业灾害补偿等,均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

例如工资虽可由双方自由议定,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目前为每月新台币1万7280元、每小时95元);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加班费部分,延长工时在2小时以内者,雇主应照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以上,超过2小时部分,应加给2/3以上;每7日至少应有1日休息作为例假;工读生如有请假必要,也可依“劳工请假规则”办理。

劳委会强调,将规划于暑假期间进行不定时、不定点的突击劳动检查,以了解事业单位雇用工读生情形。事业单位如有违法情事,劳工也可就近洽各县市政府劳工或社会处(局)或向劳委会专线(0800-085-151)申诉,经查违法属实者,除限期改善外,并将依法处罚,决不宽贷,以维护工读生的劳动权益。

各界若要更进一步了解工读生权益,可上劳委会网站“工读生权益”专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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