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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人偽證判刑 續限制出境

查出蓋章發票 法院告發幸妤三人涉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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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陳水扁家族洗錢案衍生的偽證案,昨依教唆偽證罪判吳淑珍兩年徒刑並減為一年,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三人均依偽證判一年減為半年,但因四人另涉他案,均未予緩刑,且續限制出境;四人刑期減半是因犯罪均在九十六年前,適用減刑條例。

四人犯行適用減刑條例 刑期減半

前台北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則遭法官認定六項偽證,且犯後態度不佳,重判一年半;合議庭另認定陳幸妤姊弟及趙建銘三人也涉貪污國務機要費,以及陳水扁涉嫌教唆偽證,昨一併發函向檢方告發。

吳淑珍等四人在法院審理時均認罪,珍8月13日出庭,曾哽咽要求承審庭長陳興邦給陳致中等自新機會,她願受最嚴厲處分;但合議庭認定,陳幸妤姊弟及趙建銘三人另涉及貪污國務機要費,陳致中另涉洗錢案,趙建銘因台開案二審遭判七年,珍也涉國務機要費案,因此均未予緩刑。

判決書指幸妤三人認罪 輕判一年

檢方當初起訴指吳淑珍涉嫌教唆陳幸妤等三人,於九十五年10月廿7日至黑金中心對國務機要費案作證時,對於提供發票給珍報帳的過程作偽證;前台北一○一董座陳敏薰被檢方起訴指稱,對是否以一千萬向扁珍買官、求取大華證董座一案中不實作證。

判決書指出,吳淑珍等人均受良好教育,社會地位尊崇,理應為人民表率,卻作偽證,耗費司法資源,最重可判七年,因考量陳幸妤等是惑於親情而犯罪,事後坦然面對,已屬難得,均判一年。

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減刑後遭判六個月,適用昨起實施的「易服社會勞動」新制,合議庭指出,是否讓三人以義診或社區法律服務等方式易服,要等全案確定後交由檢方決定。

陳敏薰則否認犯罪,判決書指出,依據前財政部長林全等人證詞,陳敏薰今年4月2日於北院針對是否與珍談及大華證董座、一千萬是賄款或政治獻金等六項重要證詞均屬不實,因而判她一年6月,且案發時間為今年,不適用減刑條例;被告均可上訴。

陳敏薰被認定六項偽證 判一年半

對重判陳敏薰,其實日前開庭時,承審庭長陳興邦至少五次明示或暗示建議她,認罪可獲緩刑,但陳不接受,並多次低姿態回應說「我很無辜耶」;不過,當談到當年開發金董座之爭時,她態度立即強硬,一改優雅態度,曾罕見以台語大聲說「本小姐就是麥爽」、「不願讓他們順心」、「一群男人欺負我」。

對陳敏薰的說辭,合議庭認為陳不僅作偽證,到法庭還閃避問題、答非所問,宣判前陳雖親筆寫了一封信向法院說明,但已無法改變合議庭心證。

扁珍等十四人另涉洗錢、貪污案,台北地院定9月11日宣判。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也被法官認定涉及貪污罪,原因是合議庭法官在上千張發票中,找出五張蓋有店家發票章的關鍵發票,認定三人貪污國務機要費「罪證確鑿」,因檢方未起訴此部分,遂將三人視為國務機要費案共犯,函送檢方告發。

視為國務費案共犯 函送檢方

對此,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說,當初內部曾就陳幸妤等是否涉及國務費貪污案共同被告討論過,檢察官多認為不具充分事證才未起訴,現尚未看到判決書,不確定是否因法律見解不同才提出告發;將來收件後會依法處理。

另合議庭在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帳冊中也發現,陳幸妤個人所得稅、陳致中的訂婚相關花費、交通罰單、趙建銘的洗車費等,均疑有以國務機要費支付情形。

合議庭認定,陳幸妤有卅三張發票共十七萬五千餘元、趙建銘有八張發票共七萬八千餘元及陳致中的廿張發票共八萬六千餘元可能有問題,應由檢方詳查。

在國務費案中,檢方當初認為陳致中僅是單純提供發票,沒有貪污,僅起訴他洗錢,陳幸妤夫婦則只是證人。

本次法官過濾出來的五張發票,有四張是陳幸妤在消費完成時就蓋上店家發票章的發票,合議庭曾當庭三次詢問是不是私人性質消費,陳幸妤答是,法官追問,為何會蓋上發票章,陳幸妤答,因為要報帳。

扁也疑涉教唆偽證 一併告發

陳致中也有一張發票蓋有店家發票章,他答稱是應母親要求,合議庭據此認定,陳幸妤姊弟在消費當下,就已知道發票是要不實申報國務機要費,不是單純在消費後,於不知情情況下提供發票給吳淑珍報帳。

合議庭另認為,陳幸妤在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接受陳瑞仁檢察官偵訊時,說珍請她買禮品送人後再拿發票請款,陳幸妤已坦承這是偽證,同年月廿七日扁至檢方應訊,說法與陳幸妤一模一樣,因而法官認為扁也疑涉教唆偽證,故一併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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