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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
【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 6日電)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經濟不景氣引發企業呆帳增加,但是呆帳認定有一定程序,南部某公司9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新台幣2500多萬元,因為未按照程序取具催收證明,遭要求補稅600萬元。
國稅局表示,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許多企業除了營業利潤下降,對於呆帳增加更感到吃不消。不過,呆帳帳款已逾期兩年且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時,尚須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扣除。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的呆帳損失,須「債權已逾期兩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兩項要件均具備時,始發生「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效果。
國稅局表示,南部某公司9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2500多萬元,經了解是公司94年間應收帳款,至96年已逾期兩年,公司於96年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債務人催收帳款,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後,公司未再行使催收,即以郵政機關退回之郵件做為呆帳損失憑證,申報為96年度營業費用。
這家公司主張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且96年度也未收回帳款,即應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以存證信函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自不發生催收效力,與稅法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規定不合,呆帳損失尚未實際發生,不予認定,核定應補稅600多萬元。
這家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不服,申請復查、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收帳款逾兩年仍無法收回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視為已實際發生而列報費用扣除,千萬不要因疏忽而喪失公司節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