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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過交部得設機場公司 政府獨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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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交通部得設立機場公司。為防範不明資本,條文明定「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此外,現有公務員權益不受影響。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交通部得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設立機場公司,並本企業化精神經營,以促進國際機場園區與航空城共榮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的。

條例對民航局及所屬航空站現職員工,明定轉調機場公司等相關規定。為保障編制內公務員轉調機場公司,從條例施行日起,其任用、俸給、升遷、退休、保險、撫卹等公務員相關權益不變;但可在5年內選擇是否改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不適用公務員法令規定,一旦變更後就不能再回復公務員身分。

朝野黨團考量機場公司是國家門戶,為防範不明資本入股機場公司,朝野協商後在第二條增列第二項,「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至於機場公司未來是否朝民營化方面思考,民進黨籍立委、交通委員會委員葉宜津說,交通部表示不排除將來可能民營化,但沒有時間表,因此,目前機場公司仍以國營為主。

交通委員會初審時,原同意機場公司成立時,不受預算法第25條,有關政府未編列預算動用公款投資的相關限制,及機場公司成立當年度預算,可準用預算法第88條規定補辦預算。

不過,朝野協商後決議,交通部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仍需受預算法規定。有關當年度創業預算,比照營業基金預算編列方式,「該創業預算並應於公司成立4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意即機場公司仍受預算法相關規定,沒有例外。

條例明訂機場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13人至15人,置監察人3人至5人。

機場公司若執行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等,都應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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