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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
【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蔡姓市民騎車闖紅燈遭攔查,交警無故未當場舉發,帶回派出所開單被拒後,逕行移送交通局處罰,法院認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定罰單無效,案情罕見。
96年6月8日凌晨,蔡騎車行經高雄市五福路、莒光街口,闖紅燈被巡邏車發現,李姓警員當場舉發,但因對方表示未帶證件,遂帶回五福四路派出所開罰單,但遭拒後,逕行移送市府交通局裁處罰鍰4500元。
蔡應訊時否認闖紅燈,並說,案發當時有戴安全帽,也有帶駕照,警員沒叫他拿出駕照,就叫他到派出所,抵達後就簽開罰單,他堅稱沒有違規行為,所以拒絕簽收,請求撤銷罰單。
經法官調查,李員出庭指稱,曾要求蔡提出證件受檢,又說,在派出所對方有拿出駕照等語,除證詞前後矛盾外,與蔡同行的李女則具結,指蔡有攜帶身分證等,當時只有一名警員在場,並叫蔡到派出所再說,警方堅持要開單。
又查,警方並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情形,竟將對方帶回警所開單,顯然不符合法定「當場舉發原則」。況且,蔡配合員警要求回警所始為拒簽,沒有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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