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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高中職及以下將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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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3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些教育處所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現行條文規定,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應辦理兒童或學生平安保險,初審後更名為兒童或學生團體保險,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再為所轄的公、私立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與高職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費由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兒童或學生申請理賠時,幼稚園與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教育部表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責任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行為在保險單載明的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的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發生的意外事故。

教育部次長吳財順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這筆經費每年約需新台幣8063萬元;未來校內學生、教師與員工、辦公時間內到校洽公、活動的校外人士與假日到校運動的社區居民,都在保險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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