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uye
時政評論

冉雲飛:國家賠償如何忽悠國民

【大紀元4月11日訊】《國家賠償法》像眾多中國法律一樣,在很多時候成為聾子的耳朵——擺設,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有法不依,比無法更可惡更有欺騙性。中國的法律是有很多問題,有不少尚待完善的地方,但最重要的是,司法不獨立不公正,執行不到位,使得一部問題不少的法律最終能給受害人落到實處的好處,可以說微乎其微。在一個天天喊依法治國的國家,每天都存在著公然對法律的踐踏忽悠,你就是再製定多少法律也是枉然。眾所周知,中國的改革問題多多,積重難返,但也不是找不到於社會震盪比較小的改革措施。比如進行司法改革,使司法逐漸獨立,使得司法的公正與權威得以樹立。與司法改革配套的是,必須使新聞自由成為一個社會的普遍共識,讓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互相作用,從而逐步帶動整個中國全局的政治改革。

今天看到新聞說對傷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提高了,這本來是件好事。但問題在於,在中國能有幸得到國家賠償的個人,恐怕連百分之五都不到。現在許多國家機構的領導或者辦事人員,肆無忌憚阻擾公民維權,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造成了公民的許多冤屈,但有哪幾個真正得到了國家賠償的呢?許多上訪民眾常年受辱,有些受辱長達幾十年,被追打被脅迫,被辦學習班被關黑屋子,有的生不如死,有的慘死,國家真正賠償過嗎?再者,一個國家機關的領導或者辦事員胡作非為,卻用納稅人的錢來進行賠償,這樣的賠償其合理性何在?比如雲南省躲貓貓事件中的李喬明之死,其獲賠幾十萬,這本是應該的。但對當事警察和領導的處理是否太輕而不恰當?幾十萬的賠償金的分配比例,國家應該出多少?個人應該出多少?只是國家的賠償,沒有對個人的作惡行為的懲罰,這也是許多國家機關的領導或者辦事員,肆無忌憚侵害人身自由的因由。也就是說,國家賠償中應該嚴格規定當事人的責任,並採取妥善的辦法來加以良好地執行,這對具體的領導或者辦事者,才能起著一定的約束作用。再者凡是出現冤屈的地方,就一定要追究當事機關領導和辦事人員的責任,否則一個國家賠償與他所犯錯誤何干?

直言之,國家賠償法中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和具體辦事人員沒有約束力——沒有法律懲戒、沒有金額賠償等,而且賠償也不能落到實處,這是許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或者辦事員肆無忌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進行人身傷害有恃無恐的真正因由。再者國家賠償法中的款項,應該採用美國聯邦賠償法資金來源的做法:即不用納稅人的錢財,而是用犯罪贓款、作廢的保釋金、罰款以及拍賣物品所得來賠償,否則的話,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犯罪,最終買單者卻是養活他們的納稅人再次買單,這是對納稅人血汗公然的多重剝奪。國家賠償不僅要落到實處,要依法進行,而且要將每年的國家賠償金公佈出來,具體每樁案件的賠償應該在傳媒和網絡上公佈。同時也必須公佈犯罪機關和當事人員,受到了何等樣的懲罰,否則你就再提高國家賠償金,不僅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對阻止國家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濫施權力,沒有任何的幫助。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作惡,應該受到法律上的懲處,經濟上的制裁,且國家賠償金不應拿納稅人的錢來作賠償,否則國家賠償不只是水中花、鏡中月,而且是對包括受害人在內的納稅人的再度忽悠。忽悠多了,民眾就知道國家不僅不能真正賠償,而且知道作惡的總源頭是不經民選的政府在挾持國家機器行兇。一個為惡甚多的政府,真要能實行起國家賠償來可謂賠不勝賠。國家賠償賠不勝賠,你還相信它真的能把對公民傷害而應得的國家賠償落到實處嗎?

──轉自《冉雲飛博客》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