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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 台立院刪除未繳勞保費罰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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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1日電)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繳納勞保費,除被追徵應納保費1倍的滯納金外,也會被處3倍罰鍰,立院鑑於「一事不二罰」,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該法,刪除3倍罰鍰規定。

立法院在2008年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條文,保費滯納金上限由原本的1倍調降為20%,不過,同法第72條卻未配合修正。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條文規定,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繳納勞保保費,除了會被追徵應納保費1倍的滯納金外,也會被處以3倍罰鍰。不過,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此法認為,加徵滯納金已有處罰的意涵,基於比例原則及一事不二罰,應該刪除3倍罰鍰規定。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被處罰的投保單位,除繳納滯納金至上限,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完畢的罰鍰,以及已執行但尚未繳納的罰鍰,即不必執行或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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