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初步共識採「強制報備制」,集遊4日前提出,但10人以下活動不必報備,至於是否劃安全距離、警察命令解散權等條文仍無共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會期初審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刪除特別刑罰規定,違反本法只處行政罰等條文。
當時仍有多項條文保留待朝野協商,朝野黨團上午協商,獲致初步共識,包括,室外集會遊行「應」於舉行4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但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4日前報備期間的限制。
另外,有4項活動不在強制報備限制範圍,包括:依法令規定舉行的集遊;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等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以及10人以下的集遊活動。
不過,仍有多項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各級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各國駐華領使館是否劃定安全距離;同一時間、處所有2人以上提出不同集會遊行申請處理方式;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是否能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能否命令解散等。
另外,民進黨團堅持集會遊行時,警察胸前應佩戴名牌,公務員或行政機關若違反集遊法,雖無財產上的損害,但被害人亦得請求國賠,這些條文也留待立法院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