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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放寬未成年人領消費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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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日電)依規定,未成年人的消費券由法定代理人領取,為保障隔代教養、失去雙親且無監護人等未成年人權益,內政部決定,憑領取人證件及村里長出具的證明文件,可由實際照顧者領取。

消費券第一階段發放作業1月18日結束,尚未領取者可於2月7日下午起至指定郵局領取。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今天召開記者會說,目前剩下約200萬人未領取,有些是來不及在第一階段領取,部分是未成年人因家庭特殊情形而未領取。

他表示,消費券發放辦法規定,未成年人的消費券由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父母)領取,但可能因為父母失蹤、在監所收容或死亡等因素,導致這些未成年人無法在第一階段領到消費券。

為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內政部彙整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而他方死亡、父母雙亡或不詳且未置監護人、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父或母在矯正機關收容中等10種類型,訂定領取消費券認定及處理辦法。

以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而他方死亡為例,只要出具領取人的身分證、記載與未成年人身分關係的戶口名簿,以及失蹤報案證明文件或村里長出具的證明、死亡人戶籍謄本,就可由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兄姊,或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領取。

簡太郎說,若不屬於這10種類型,家屬或實際照顧的人可於3月10日前填妥申報表送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查明事實後,報內政部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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